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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原厅长吕在模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被判14年

来源:佛山日报作者:邓福琳更新时间:2020-10-05 00:31: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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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济南9月26日电(记者闫祥玲)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公开宣判,原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原少数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陆在模收受贿赂、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陆在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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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陆在模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因腐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他因挪用公款被判五年监禁。他被判处14年监禁,罚款60万元人民币。案件中查获的贿赂所得及相关财产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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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发现,199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在模利用其担任福山区市长、区委书记、烟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济宁市委副书记、市长、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山东省商务厅厅长的职务,帮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就业、承包工程、土地开发、协调贷款、招商引资、安排亲属工作等方面开展工作。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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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在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大量侵占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陆在模犯有数罪,应当依法一并处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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