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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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意见的全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傅穹[2017]40号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切实加强我省文物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意义
文化是海南国际旅游岛的灵魂,文物是见证和传承海南历史的宝贵文化资源。我省文物资源独特而丰富,水下文化遗产数量居全国首位。革命文物、华侨文物、民族文物、古建筑和古村落独具特色,成为我省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元素和文化符号,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全面准确掌握全省文物资源状况,编制实施《海南省文物保护三年实施规划(2017-2019)》,实现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全省文物资源。力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增加到35个左右,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增加到300个左右,市县文物保护单位增加到600个左右。已完成30多个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开工率达到50%以上。确保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文物保护单位完好,未被批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全面落实。引导博物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博物馆总数超过50家。主体多元化、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博物馆体系初步形成。博物馆展览水平普遍提高,馆藏文物预防性和技术性保护得到有效实施。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日益明显。发展海南特色文化创意产业,进一步提高文物的拓展和利用能力。文物管理机构逐步完善,人才队伍不断优化,文物保护管理能力明显增强。文物执法不断加强,安全责任制不断完善,安全措施不断加强,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完善的文物安全措施。全面夯实文物工作基础,不断增强文物工作内生动力,不断激发文物工作创新活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工作的格局基本形成,文物工作的成果惠及更多人,文物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三,关键任务
(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文物保护工程注重对文物和周围环境的整体保护,防止因维护不当造成保护性破坏。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坚持抢救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的原则,开展险情调查,对处于危险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对未经批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积极推进儋州古盐场和澄迈古村落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加大我省红色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力度。做好野外考古调查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陵水黎族自治县乔杉遗址、三亚市营墩遗址、东方市荣村遗址、澄迈县福安窑遗址、儋州市万窑村窑遗址及海上丝绸之路相关文化遗产的考古调查和发掘,实施昌化江流域史前考古调查项目,开展调查, 中沙群岛西南海域水下文化遗产的发掘和保护,探索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划定和相关海域的海洋历史文化建设,全力配合国家文物局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基地的建设。
(二)加强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在完成全省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实施馆藏文物保护修复规划,加强文物数字化保护和馆藏信息管理,加大濒危珍贵文物抢救修复力度。对馆藏文物实施预防性保护,改善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仓库的设施设备配置。加大文物收藏和宣传力度,在全省营造文物捐赠的良好氛围,呼吁东南亚、港澳、台湾的琼籍华侨积极捐赠文物。
(3)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结合"多规整合"的要求,编制了全省文物保护规划,待保护文物坐标纳入"多规整合"信息平台。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当地政府编制,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市、县政府应当及时批准本行政区域内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经省政府审核后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的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除实物建筑、旧建筑和新建筑等破坏行为;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内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可移动的文物不得擅自移动或移动。建设项目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基本建设中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
(5)完善博物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省级博物馆和省级民族博物馆的主导作用,推进市县博物馆建设和完善。支持建设一批具有行业特色和地方文化特色的民办博物馆,提升我省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形成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重点行业博物馆为骨干、非国有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市县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建设有独立场地的博物馆,立足行业特色和地域特色,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民俗、艺术、科技等特色博物馆和生态、社区、智慧等新兴博物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机制,扩大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免费开放范围。创新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增加博物馆展览供给,进一步提高博物馆展览水平。要促进馆藏资源和展览的共享与交流,提高馆藏利用率,使文物“活”起来。
(6)促进文物与旅游的融合与发展。市、县政府和部门要抓住推进全球旅游建设的机遇,依托全省文物普查成果,实施文物+旅游行动工程。以文物保护为抓手,深入挖掘革命遗址、传统古村落、老民居、黎族船屋、南阳拱廊等特色文物资源,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和古村落保护,推进高林村、十八杭村、保平村、罗邑村、白茶村、初保村等传统村落的文化遗产保护、展示和利用工程。在美丽的海南建设“百镇千村”的过程中,要注重发掘、保护和合理利用当地的文物资源,不断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在旅游发展中的独特作用,打造文物旅游品牌,培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支持的体验旅游、研究旅游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
(七)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确保公益性目标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投资和激励机制,依托馆藏资源,通过合作、授权、自主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和其他开发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性文化服务、征集藏品、继续投资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绩效奖励。将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纳入专项建设资金和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范围,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省博物馆、省民族博物馆、海口博物馆作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试点,努力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化创意品牌。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水平,推进文化创意产品跨境融合发展。
(八)扩大对外文物交流。依托中国南海博物馆(海南),继续举办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展示海南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扩大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交流与合作。省级博物馆每年推出5至10个特色明显、内涵丰富、影响力强的展览。海南文物展将在东南亚国家、香港、澳门和台湾举行。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外事活动,规划和实施对外文物交流项目。
(九)加强文物执法,确保文物安全。推进地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法律保障体系。结合行政执法改革,增强文物行政执法能力,加强文物执法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违法案件监督约谈制度,监督各地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查处和监督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要加强与公安、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海警等相关单位的联合执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监管海洋文化遗产,严厉打击盗窃走私水下文物违法活动。要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重要岗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的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加强文物展览重要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四,工作职责
(一)落实责任。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全省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将文物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全省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文物工作调查和召开一次会议,及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强化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将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职责全面纳入职责范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心协力。文物行政部门要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协调配合能力,加大对文物和文物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文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划,积极支持文物保护工程建设。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在审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土地使用、道路建设、开发建设项目时,应当加强与文物主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文物部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文物保护,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将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建设控制要求纳入城乡规划。财政部门要落实文物保护经费,对有重大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适当倾斜经费安排。教育部门应在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面对文物工作给予支持和倾斜。中小学在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时,应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开展文物保护专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引进文化和文化人才、考核和奖励方面落实相关政策。旅游部门应在发展旅游业中贯彻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纳入旅游景区质量标准管理体系。宗教部门应当督促宗教界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实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做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公安、工商、海关、海事、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持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公安、消防、气象部门应当为文物的安全、消防、防雷提供技术支持,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3)问责制。省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区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监管不力,导致文物被破坏、被盗、被火烧等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坏或者丢失的,依法追究实际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地方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终身问责制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无论是调离、提拔还是退休,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保障措施
(1)制度保障。要进一步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能。各市县应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中加强文物保护行政机构和专业文物保护机构的建设,并把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的成员。
(2)资金保证。积极争取中央政府的专项补助。省级财政应根据我省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结合财力,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重点支持文物维修、考古发掘、博物馆建设和文物收藏。市、县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政府及部门应将未经批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围,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采取多种措施落实保护资金投入。
(3)人才保障。实施人才培养“金鼎工程”,加强文物保护修复、展览策划等紧缺人才的培养。建立一支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满足文物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加快文物保护修复、展览策划、文化创意产业等紧缺人才培养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体系,适当增加市县文化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为引进特殊人才、紧缺人才和复合型管理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文化艺术人才的引进力度。
(4)宣传和保证。要把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纳入法制教育规划,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推介我省文化遗产,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报道,进一步提高全民对文物的认识,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的意识、责任感和荣誉感,努力形成全社会自觉参与文物保护的新格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4日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标题: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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