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PPP立法的五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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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徐卫兵
最近,已经讨论了一年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私伙伴关系条例(征求意见稿)》)终于出台了,但在她开始向我们提出之前,我们打了一千次电话,催促了一千次。
去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加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立法工作,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也将此项立法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紧迫任务。
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进行了多次论证和调研,在听取了各方意见后,研究起草了《ppp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21日发布。业界普遍认为,《公私伙伴关系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公私伙伴关系立法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据悉,公众可以在2017年8月2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对草案提出意见征求意见。在这方面,《中国经济时报》梳理了《公私伙伴关系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
焦点1: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之间的界限如何清晰
由于各部委的分工和职能不同,在长期工作中有两套细则。因此,如何划分这两个部委在ppp领域的职责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2016年7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为两个部委之间的权责划分定下了基调。会议提出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推广ppp模式,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负责协调。
然而,在实践中,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之间的区别仍然没有明确的定义。
没有明确界定和划分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后果是给实际运作带来困难。由于许多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如提供教育和医疗服务的教学大楼和医院大楼,以及一些工业新城市、海绵城市和智慧城市项目,它们原本是一个包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整体,如果加以区分,就无法区分,也无法整合以提高效率。
正在征求意见的《公私伙伴关系条例(征求意见稿)》被认为是在更高层面上具有统一政策口径的文件。然而,业内人士表示,《ppp条例(征求意见稿)》不仅没有从名称上区分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关系,而且在具体内容上也没有明确确认和划分两个部委之间的界限,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之间的职能分工问题。
与此同时,关于如何操作《征求意见稿》中引入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机制,仍有很多讨论。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能在指导目录中明确界定各种ppp项目的性质,对于指导和规范ppp项目的实践将具有重要意义。至于指导目录的制定主体,业内人士建议由国务院主持制定,因为如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势必会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界限更加模糊。
焦点2:确定两个评估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在当前的公私合作项目运作中,资金价值评估?Ey)和财务承受能力论证是ppp项目确定阶段的两项重要任务。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达成共识,ppp项目需要进行评估。
《公私伙伴关系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相关主管部门应制定合作项目的实施方案,并与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合作,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组织开展评价的合理性;涉及政府支付、政府补贴或补偿、政府风险分担等财政支出事项的,应当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标题:聚焦PPP立法的五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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