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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比特币非法交易有利于创新科技健康发展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09-25 09:59: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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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相关部门对代币融资(ico)和虚拟货币等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比特币的发展方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比特币是一种货币吗?比特币交易的风险是什么?如何对待相关的区块链技术?针对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崇阳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在他看来,比特币本质上是一种虚拟商品,而不是一种货币,使用比特币或参与比特币交易是有风险的。监管当局发布的一系列措施旨在遏制各种非法交易,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同时,ico应该区别于比特币,比特币应该区别于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是金融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继续加强跟踪研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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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本质和风险

记者:随着9月份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关于比特币的讨论继续发酵。如何理解比特币的本质?

董希淼:原则上,比特币实际上相当于给每个使用比特币的人发送一个“账户簿”(基于区块链技术),比特币的数量记录在这个“账户簿”中。比特币的数量本质上代表了一种劳动,即所谓的“挖掘”过程,因此比特币可以被视为“挖掘”的计量单位,而与比特币的交易实际上就是基于这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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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强调的是,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它不是真正的货币,因为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也没有法律补偿和强制等货币属性。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界定了比特币的性质:“比特币应当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它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被用作货币。”因此,如果投资者参与比特币交易,他们需要承担自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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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种货币概念相继出现,有必要区分“电子货币”、“数字现金”和“虚拟货币”。电子货币主要是指法定货币的电子化,本质上仍然是法定货币。例如,银行账户电子钱包中的余额可用于在线支付,这强调货币形式不同于真实货币。数字现金一般是指中央银行与纸币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与纸币具有同等地位,是可以用于各种日常支付的法定货币。目前,中国央行正在研究数字现金的问题和操作框架。虚拟货币的形式一般是电子或数字的,但虚拟货币本质上不是货币,而是虚拟商品,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交易。然而,由于没有足够的信用支持,虚拟货币不能承担法定货币的功能。比特币和其他所谓的“虚拟货币”最多只能被视为私营部门的“数字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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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那么,比特币的交易或使用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董希淼:根据通知,“比特币有四个主要特征,即没有集中发行人、总量有限、不受地域限制、匿名”。购买、出售或使用比特币可能存在四大风险:

首先是交易风险。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交易杠杆通常放大到3-5倍,因此价格区间波动较大,投资者的交易风险较大。由于不同交易平台上的比特币价格不同,比特币“玩家”通常通过在不同交易平台上“低买高卖”来获得差价。此时,交易员需要承担比特币“暴涨暴跌”的套利风险。如果在境内外交易平台之间进行套利,它们还需要承担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汇兑风险。如果比特币被用作交易媒介,这种货币价值的巨大波动将给用户带来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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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垄断风险。目前,比特币进入交易市场的规模有限,这很容易给投资者造成“资源稀缺”的错觉。一方面,集团开采的兴起可能导致大型机构或组织收购比特币,从而控制比特币市场和价格;另一方面,当投资者在非理性看涨情绪下进入比特币市场时,他们忽略了比特币价格剧烈波动的原因,容易被已经控制比特币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所控制,导致投资损失。此外,比特币的总量是一个固定值,因此从长期来看,使用比特币的系统必然会产生通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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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技术风险。比特币所依赖的区块链技术能否经受住安全性的考验,比特币交易平台的抗风险能力能否与交易量的快速增长相匹配等。,都是比特币交易市场面临的现实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答案。比特币的匿名性使其交易记录难以追踪,同时也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和其他非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渠道。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曾发生黑客利用安全漏洞,导致平台托管的比特币丢失,给比特币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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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制度风险。由于比特币的高度匿名性,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方面,比特币交易平台及相关交易源于互联网,平台和投资者绕过监管机构发布和参与境内外交易,其中非法活动难以监管;另一方面,相关平台对日常交易没有严格的记录,缺乏必要的约束,因此很容易成为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渠道。目前,在交易平台的备案、网站服务器的限制、平台账户的管理、客户资金的存放和管理等方面,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存在“三不”现象,即“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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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相关监管措施

记者:近年来,许多国家都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了严格的整顿。从全球角度来看,比特币有哪些监管措施值得学习?

董希淼: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各国监管机构的关注和重视,并出台了相关监管政策来规范比特币的发展。目前,世界各国对比特币的态度和措施仍存在一些差异。俄罗斯、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等国出台了更严格的监管政策,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定义为非法,并禁止相关交易活动;一些国家,如英国、法国、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比特币的合法性。然而,这些监管机构大多将比特币定义为财产而非货币,并针对比特币交易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总体而言,世界各国都以相对积极的态度逐步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纳入监管体系,并对其进行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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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鉴于我国比特币发展迅速、交易活跃,相关部门出台了哪些防范比特币风险的措施?如何评估这些措施?

董希淼:目前,针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存在的风险,中国正在积极开展风险管理行动。2013年,《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这是我国第一个与比特币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从比特币的性质界定、具体监管措施和投资者风险预警三个主要方面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风险防范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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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今年以来ico行为迅速扩大,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为准确理解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同时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管理,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业务。公众应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的潜在风险,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Ico不仅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对国家金融安全构成威胁。禁止ico也有助于保护公共利益。在ico,从表面上看,投资者不使用人民币,但他们需要投入真正的钱来购买比特币。在二级市场交易时,如果没有监管,必然会出现大量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公共财产几乎被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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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7年9月13日发布了《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呼吁各成员单位履行行业自律公约的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参与任何与所谓“虚拟货币”相关的集中交易,不为此类交易提供服务,积极抵制任何非法金融活动。比特币等交易平台买卖虚拟商品,没有记录,缺乏约束,难以追踪,很容易成为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渠道。个人虚拟资产的形式是隐藏的,仍然有逃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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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开发的下一阶段

记者:综上所述,为了进一步防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带来的风险,接下来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董喜伟: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风险防范,下一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

从监管层面来说。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虚拟货币”或“虚拟商品”的法律定义不明确,使得主体责任难以明确,增加了监管难度。要加强对相关行业的监管,完善监管框架,严格限制金融支付机构参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防止风险在不同行业间扩散蔓延。同时,要严厉打击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防止“虚拟货币”成为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地。相关部门还可以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和技术交流,分享和借鉴国外管理“虚拟货币”风险的先进经验,共同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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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业层面来看。首先,各类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加强业务审查,明确其业务可能涉及“虚拟货币”风险的重点领域,并尽快发现和防范;其次,相关行业也应积极开展金融科技知识的学习和了解,积极引进专业人才,为风险防范做好知识和人才储备;第三,行业自律组织可以进一步引入行业自律规则,倡导行业内自律,规范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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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众的角度来看。首先,要加强宣传,普及“虚拟货币”和非法数字现金等相关知识,让公众进一步认识各种“硬币”的非法性和巨大风险;其次,提醒公众识别各种流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常用手段,增强公众的金融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第三,针对参与比特币等各种“虚拟货币”交易的公众,我们可以尝试建立一个“合格投资者”制度,同时将交易范围限定在特定范围内,而不是不特定的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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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除了比特币,背后还有区块链等技术。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些技术的发展?

董希淼:不可否认的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及其所依赖的区块链技术是科技飞速发展的产物。有必要将ico禁令与比特币区分开来,将比特币矫正与区块链技术区分开来。中国监管当局最近出台了一系列治理措施,不是为了打压区块链技术,而是为了遏制各种非法交易、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新的分布式数据库系统建设技术,区块链技术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等方面具有优势。这是未来金融技术发展的重要内容,我们应继续加强跟踪研究和应用。同时,各国货币当局要加快研究,积极稳妥地推进法定数字现金的发展,逐步实现法定货币的电子化和数字化,进一步节约社会成本,规范货币交易,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使现代金融经济活动更加便捷、高效、安全。(照片辛克)

标题:打击比特币非法交易有利于创新科技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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