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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09-24 05:47: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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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意见的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2017]2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具有湖南文化特色的文物保护利用体系将基本形成,文物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将进一步增强,保护成果将惠及更多人。力争世界文化遗产数量有新的突破,全国有200多个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00多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50多个博物馆和纪念馆。文物保护进一步加强,自由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文化创意产业继续发展。基本建设中的考古文物保护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物安全执法监督体系基本建立,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了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显著提高。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履行保护责任

(一)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的主要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治成果的科学理念,尊重祖先留下的宝贵遗产,统筹规划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状况、文物保护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文物保护的基础在县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文物保护机构和职责,完善文物保护人员制度,推动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落实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责任。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促进和管理全省文物工作。监督处理本省文物的维护、抢救、发掘、科研、安全、宣传、法制建设、博物馆发展等重大事项,监督评估市人民政府落实文物保护法律责任的情况,指导和支持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工作的实施、推广和监督。检查和监督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发现和处理文物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监督和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文物保护法律责任的情况,指导和支持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做好本辖区的文物工作。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组织基层文化单位做好文物建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动员和组织文物所在地的乡(街道)、村(社区)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指导、检查、督促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依法承担保护义务,落实保护措施,合理管理和利用。组织文物保护人员开展文物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强行政执法,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文物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在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改行动。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猎、捕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健全从严预防、从严管理、严打、从严治理的长效机制。结案后,涉案文物应及时移交给文物行政部门。教育部门要对急需人才培养的文物工作给予支持和倾斜。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落实保护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责任。文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是负责保护其所拥有或使用的文物的主体。进一步完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确认,明确并落实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保护和管理责任。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的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和使用者签字,使用者承担保护和管理责任;无法确定文物用途的,由文物所在地的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处理。企业、行政村和社区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市文物行政部门、企业、村委会、居委会等签订文物保护协议。,企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承担保护和管理责任。个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的县市文物行政部门与所有人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由所有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将文物移交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向文物所在地的县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由文物所有者负责监督,由文物使用者承担具体的保护和管理责任。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三,加强保护和管理

(一)做好全省文物登记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文物资源的调查、申报、登记、分级和公布。建立全省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资源数据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的动态管理,促进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认真组织申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评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审批本行政区域内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及时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记录档案、标志说明、保护管理机构)的基础工作。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险情调查,及时开展重大险情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保护相关工作,开辟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的“绿色通道”,保障资金安排。对尚未批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由专人定期看护。为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的成员,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内容应按照“多规整合”的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文物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使用者都要做好文物的日常维护检查、监测和保护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注重年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护不当造成的损坏。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各地要按照各自的特殊规律开展文物保护工程,实行依法保证工程质量的招标方式和预算定额。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城乡建设中的考古和文物保护。依法做好基础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做好协作配合,提高时效性。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内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的文物保护手续和建设项目考古许可证。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不可移动的文物。建设项目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区、名村的总体格局、历史风貌和文物保护,防止推倒真、盖假楼、拆旧盖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4)加强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有针对性地开展文物病害分析和健康评估,建立国有文物收藏基础数据库,制定文物收藏修复规划,分类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重点抢救修复书画、竹简帛书、拓本、古籍、金属文物和革命文物等弱势文物。实施收集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物证项目,全面收集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物,记录时代发展,丰富收集类别。组织考古发掘单位依法及时向博物馆移交文物。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和展示。重视革命文物的维护和保护。认真组织革命文物资源的调查、登记、鉴定、申报、分级和出版。收集不同时期的革命史料和实物,丰富革命文物的收藏。制定全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规划,实现革命文物保护全覆盖,重点推进重要革命名人故居和重大革命历史事件旧址的本体保护、内涵挖掘、展示、环境改善和设施完善,建设一批集保护、展示、宣传、教育、体验、旅游为一体的革命文化园和革命纪念园,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旅游提供核心支撑。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和管理。按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的要求,加强老司城遗址的保护、管理、监测、展示和利用。积极推进通道、遂宁董村、凤凰区域防御体系和“万里茶道”(湖南段)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做好价值研究、文物保护、环境整治、展示利用等工作。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加强文物保护园区建设。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考古遗址为重点,以文物本体保护为重点,大力推进文物保护公园建设,按照保护好文物本体、整治好周边景观和生态环境、展示好文物内涵的标准,逐步建设和开放一批城乡历史文化公园和考古遗址公园。 完善服务功能,改善民生,提升区域历史文化形象,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挖掘和保护一批“处处有历史,步步有文化”的小村镇,培育和建设一批湖南经典文化村镇。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加强文物安全保护。实施全省文物安全工程,重点推进实施一批文物安全、消防、防雷工程,完善博物馆、文物建筑防火防盗和古遗址、古墓葬防盗和破坏设施。完善文物安全体系和安全防范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文物杜发〔2015〕11号〉的通知》精神,实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行省级文物消防安全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开展定期文物安全检查和自查,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可以在重要的文化单位和文物资源密集的地方设立特警队,有效降低各级文化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风险,有效保护文物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文物安全工程,将文物安全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偷猎、盗窃、走私文物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全面落实文物管理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完善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四,促进合理使用

(一)加强博物馆建设和开放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博物馆建设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展博物馆事业。支持博物馆、纪念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基础展示质量提升工作,提升基础展示质量。促进馆藏资源和展览的交流与共享,提高馆藏的展示率和利用率,减少馆藏闲置。充分发挥文物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利用馆藏资源规划和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功能、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展览、文物影视节目、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省级博物馆应通过总分馆制和博物馆联盟,加强对市县博物馆的指导和支持,促进省级文化单位的资源共享和基层共享,并向基层倾斜。支持更多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免费开放范围,加强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营绩效评估。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博物馆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建设县特色博物馆。文化、文物和教育部门应推动有条件的城市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到当地博物馆结合课程和教学计划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探索并实施智慧博物馆项目,将博物馆融入现代生活。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群众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打造文物利用品牌,促进文化旅游的整合和发展。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旅游业中的重要作用,重点培育和打造以毛泽东韶山故居、刘少奇花明楼故居、汨罗仁比什故居、浏阳胡耀邦故居等革命名人为代表的红色旅游品牌,以及文佳秋收起义会址、平江起义遗址、湘南起义遗址、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红军长征遗址等革命历史事件。以屈原、贾谊、周敦颐、王船山、陶澍、魏源、曾国藩、谭嗣同、陈天华、黄兴、蔡锷等历史名人为代表的名人文化旅游品牌,以颜地陵、舜帝寺为代表的中华老祖宗文化旅游品牌,以老司城、凤凰古城、洪江古商城、张家营村为代表的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品牌,以李冶古城遗址、城头山遗址、潼关窑遗址、潭河里遗址为代表的大遗址旅游品牌,以省级博物馆为代表的博物馆文化品牌等。,提升文化旅游整合发展的质量和魅力。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3)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要素,重点支持有条件的文化艺术单位依托自身收藏的品牌资源、优秀展览等要素,积极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积极推进省级博物馆、毛泽东同志纪念馆、刘少奇同志纪念馆文化创意产品试点工作。积极组织文化单位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让湖湘文物活起来。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坚持合理适度使用。文物的任何利用都应以文物保护为前提,建立健全严格、规范、有序的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评价体系和制度,合理估算和确定文物景区游客的承载能力,坚决禁止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或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已转为旅游景点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不得移交企业整体管理。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严格依法办事

(一)完善地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推进《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市州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推进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完善文物法律保护体系。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及时出台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实用、有效、易操作的文物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一步提升文物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水平。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文物检查。完善文物保护监管机制,加强各级监管,依法检查市、县、乡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的情况,查处和监督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重点曝光重大典型案件。对于有不良影响的,采访当地政府文物部门的负责人。加强社会监督,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健全电话举报、网络举报、信访举报机制,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的文物违法行为。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3)加强文物执法。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明确文物行政执法主体,落实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度,大力督促查处文物违法案件,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杜绝执法不严和有罪不罚现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防控措施,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类管理、应急响应、监督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加强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案件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把《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和宣传纳入法制教育计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及”的法律责任制度,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要把普及文物保护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利用国际博物馆日和文化遗产日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考古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守法诚信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的奖励机制和违法不诚信行为的惩戒机制。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5)严格的问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物损毁、被盗、被火烧等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珍贵文物或者国家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损坏或者丢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地方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终身问责制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无论是调离、提拔还是退休,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技术审核的质量责任制。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给文物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实施保障措施

(a)确保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投入。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采取多种措施落实保护资金投入。探索文物资源密集地区的金融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和容积率补偿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加强基金绩效管理、监督和审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大力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本进入文物保护和利用的渠道。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科技支撑。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文物信息化建设,促进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的融合创新。根据我省文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推进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创新,重点建立文物保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文物修复基地、文物科技创新联盟等。,努力实施1-2项国家和省重点文物保护科技项目。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重视人才培养。解放思想,创新机制,探索多种用人方式,增强文化艺术人才实力。加快培养领军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和复合型管理人才,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文物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文物部门专业人员,实施保护工程与人才培养联动战略,加快培养文物保护修复、文物考古、展览规划、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重视民间工匠传统技能的挖掘、保护和传承。加强县级文物行政执法、保护和修复等急需人才培训,适当增加市县文化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加大对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完善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体系,加强高校和职业学校文物保护相关学科专业建设。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引导社会参与。支持和引导城乡群众组织和文物保护志愿者参与文物保护活动,鼓励向国家文物事业捐赠文物或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市、县两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法律法规未批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投资者一定时期内的文物使用权,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4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标题:《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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