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颁布了新的商品房租赁条例。不备案就租房将被停止
【承租人和房东需在租赁后30天内备案,否则将停止出租】11月10日,佛山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佛山市商品房租赁管理实施办法》,阐述了商品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在签订商品房租赁合同后30天内,承租人和房东必须到房屋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租赁备案手续。
根据本办法,商品房租赁实行备案制。双方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租赁备案的,镇(街)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发出通知,责令停止租赁,限期补租。
新颁布的《办法》旨在调解出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商品房维修义务,确保租赁商品房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损坏的商品房未及时修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办法》还规定,在商品房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随意单方面提高租金水平;承租人转租该商品房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该商品房,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来自广佛城域网)
标题:佛山颁布了新的商品房租赁条例。不备案就租房将被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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