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0年6月17日,南海区修订颁布了《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保护对象有什么变化吗?申请租住公屋有什么程序?《细则》对谁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最新的定义。
在这次发布的《实施细则》中,保护范围有所调整。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南海区住房困难家庭;
佛山市无房新就业、来南海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
南海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及其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和材料
1.南海区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具有南海区户籍的,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个人)资产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件《公共租赁住房人均收入和家庭资产审计标准》)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没有自有住房,或者现有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
2.佛山市无房新就业人员和来南海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应在其工作的镇(街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具有佛山户籍或港澳身份证;
30岁以下的全日制学校毕业生;
南海区没有自有住房;
申请时的个人资产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件《公共租赁住房人均收入和家庭资产审计标准》)
申请人在本地区有稳定的工作,并在申请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是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
3.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及其家庭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应在其工作的镇(街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在南海区有稳定的工作,并在申请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是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家庭成员可以共同申请。
申请时,家庭(个人)资产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件《公共租赁住房人均收入和家庭资产审计标准》)。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没有自有住房,或者现有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
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已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如果同时满足申请条件的家庭中存在以下条件之一,将按以下顺序实施优先级分配:
(一)南海区住房困难家庭中有60岁以上(含60岁)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危重病人和残疾人的;
(二)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牺牲)人员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
(三)荣获先进工程系列、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受到区政府(含区级)以上各级政府的表彰;
(4)环卫工人和公共汽车司机。
申请材料和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以下不同保护对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南海区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结婚证、离婚证或鳏夫证);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奖金、各种补贴或其他收入);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明;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
(四)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牺牲)人员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公共汽车驾驶员和环卫工人等。提供相关证明;
(五)家庭资产及其证明材料(车辆提供行驶证和购买发票,无购买发票的车辆应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评估报告;提供已出租的住宅、商业和停车场地的租赁合同)。
如自行提交的收入证明与个人所得税不一致,以高收入一方为准。
佛山市无房新就业人员和来南海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个人资产及其证明材料(车辆提供行驶证和购买发票,无购买发票的车辆应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车辆评估报告;提供已出租的住宅、商业和停车场地的租赁合同);
(三)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劳动合同或就业证、营业执照等
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及其家庭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社会保障证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结婚证、离婚证或丧偶证)、劳动(就业)合同或就业证、营业执照;
(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家庭资产及其证明材料(车辆提供行驶证和购买发票,无购买发票的车辆应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评估报告;提供已出租的住宅、商业和停车场地的租赁合同)。
申请人只需向户籍管理服务中心或其工作所在社区的相应受理窗口提交信息。对于以上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除身份证明仅提供原件核对外,其他复印件应提交原件核对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确认。
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和租金
根据《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根据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结构设计的,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造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执行国家宿舍楼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根据保障群体类别和家庭收入分阶段征收。南海区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取不高于5元/平方米的租金;
在南海区登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南海区登记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佛山市无房新就业人员、来南海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及其家庭租金,由镇、街道人民政府以不高于项目政府指导价的价格确定。指导价不应高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周边房屋市场价格的80%。
区住房和建设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定期评估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市场租金,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政府指导价,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加强了对烈士家属、因公死亡(或病故)人员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参战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的保护。例如,优先配租和分阶段减租(0-5元/平方米)不受人均家庭收入、汽车和工商登记的限制。
同时,建立信用机制,将欺诈或违约的承租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清晰记录在南海区全链信用目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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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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