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花样”造假 证监会A股重拳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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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资本市场的混乱局面,中国证监会主席刘表示,要及时果断亮剑,抓住线索,及时立案,及时彻查。
近日,中国证监会查处了九皋集团涉嫌利用虚高收入和虚拟银行资产与安中集团“做假”重组的违法信息披露案件,并发布了资本市场“强监管”加大依法“打假”力度的信号。
专家认为,为了保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除了加强监管和执法、大幅增加违规成本、大幅增加违规处罚外,还应加快退市,完善证券诉讼中投资者和证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于资本市场的混乱局面,中国证监会主席刘表示,要及时果断亮剑,抓住线索,及时立案,及时彻查。
上市公司的“模式”欺诈
重大资产重组中的ipo财务欺诈、欺诈发行和“借壳”财务欺诈后主动提取材料...在中国证监会2月24日公布的2016年证券监管检查的20起典型违法案件中,许多上市公司无视市场规则,试图通过各种欺诈“伎俩”侵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新泰电气为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提交虚假财务报告的申请材料,骗取发行批准;上市后继续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构成欺诈性发行和虚假陈述。
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安硕信息(300380,BUY)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连续10次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误导信息,并接待了多家机构投资者;东方证券(600958,BUY)研究所计算机行业首席分析师浦俊义和行业研究员郑齐炜违反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法律法规,未经公司内控部门审批,使用“业务拓展性极强”、“强烈乐观”、“最佳银行it目标”等夸大误导性语言,向128家金融机构的1279人发送了11000多封电子邮件
刘2月26日在国务院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阐述了自己的立场。过一会儿,每个人都会看到中国证监会宣布有影响力的案例,包括“傻瓜式”重组和“傻瓜式”并购。
违规的成本应该大大增加
“上市公司存在诸如业绩欺诈、忽隐忽现的重组、高借高还、隐瞒减持、公开承诺不履行等违规行为,主要是因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有待完善。”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所金融学教授田表示,上市公司对诚信、信用和声誉重视不够,以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为主导,这导致了快餐经济行为的趋势。更重要的是,中国的股市惩罚力度不够,违法所得远远超过违法成本。这些环境因素的叠加必然会导致上市公司承担风险,赚取巨额利润。
田说,首先,要大幅提高违规成本,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除名和巨额罚款等处罚应该付诸实施。与此同时,涉嫌违反规定的个人和经证实的违法行为应移交刑事司法程序。二是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审查,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和真实。第三,建议中国证监会设立相应的办公室,收集和整理上市公司的违法信息,为执法部门提供便利和依据。同时,应鼓励舆论和市场特别是网民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以弥补证监会执法人员有限的不足。
“这三项措施相辅相成。只有携手并进,共同进步,才能形成上市公司不敢违反、不能违反、不想违反的市场文化氛围。”田强调,如果处罚力度足够大,就“不违反”,如果信息披露足够透明,就“不违反”,从而在“不敢违反”、“不违反”的基础上实现“不想违反”的治理目标。
业内人士指出,美国等成熟的证券市场始终坚持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重。此外,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联邦民事诉讼法、私人证券诉讼修正法和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都赋予投资者集体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
例如,在美国安然公司的欺诈事件中,不仅安然公司倒闭,而且公司高管被起诉并被判处重刑,对安然公司进行外部审计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也倒闭了。其中,安然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基林也被判处24年4个月监禁,并承担了数亿美元的财产追回。
退市等制度有望进一步完善
除了进一步加强打假执法和依法发行最高罚票以提高违规成本外,监管部门还在《不断完善》中做出了退市等制度安排。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中国的退市制度始于2001年。2014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了《关于改革、完善和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见》,明确了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包括欺诈性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1年以来,约有40家公司自愿从中国证券市场退市,约有50家公司被迫退市,其中大部分公司被迫退市主要是因为财务指标不合格。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全国“两会”期间表示,今年以来,证监会对退市工作提出了几项要求:一是加强信息披露,防范金融欺诈;二是要求中介机构履行“守门人”的职责;三是修订和完善退市标准,目前正在积极做这项工作;第四,加强对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为真正负起责任,交易所应遵守法律法规,并进行退市。
法律界人士认为,行政处罚的力度是有上限的。建立完善的投资者起诉和追偿制度,以高额民事赔偿遏制违法行为,是成熟市场较为常见的制度设计。
“集体诉讼在美国证券市场上经常使用,但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制度。直到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才明确规定了两种代表人诉讼制度,一种是一定数量的代表人诉讼,另一种是不确定数量的代表人诉讼。这是中国集体诉讼制度的立法根源。”北京举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东表示,当国内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索赔时,他们不仅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借鉴国外集体诉讼,还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托投资服务中心等专职机构,为中小投资者代言。
同时,王栋指出,应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公益诉讼制度、证券诉讼证人制度等一系列投资者保护机制,形成规范、可操作的实施规则,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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