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流动性新规利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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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周宏编辑于勇
监管部门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在规范开放式基金投资运作、完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在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方面。
例如,对于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基金,新规定要求封闭式运作或定期开放式运作,定期开放期不得少于三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并启动基金。
众所周知,如果单个投资者在基金中的份额过高,单个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很可能会对基金的运作产生很大的影响,其赎回行为可能会隐性地“侵蚀”基金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新规有必要通过限制单个高持股投资者的赎回频率等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基金的合法运作。
至于货币市场基金,新规定的一章(第8章)中有一些特别的规定,值得一读。
首先,本章要求,如果允许单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的50%以上,基金资产不得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超过80%的基金资产应投资于现金、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金融工具。
第二,本章要求基金管理人控制以摊余成本法计价的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第三,本章要求严格监控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持股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的50%以上时,货币市场基金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
第四,本章还建议中国证监会和央行分别制定系统重要性货币市场基金的专项监管规则。
此外,还有许多监管“关注”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但最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项要求。
总体而言,上述条款一方面通过对基金投资目标和基金资产应用“摊余成本法”降低了基金资产估值虚高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机构巨额赎回的动机。另一方面,通过控制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和动态调整投资组合的剩余期限,可以控制货币市场基金的整体或有流动性风险,这显然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维护所有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控制风险是为了增加股东的利益,新的规定将使他们受益匪浅。
标题:基金流动性新规利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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