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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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引导小额信贷公司在“三农”和小微企业中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小额信贷公司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经省级财政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的农民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90%的利息收入来自省级财政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计入总收入。
3.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额贷款公司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经省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年末贷款余额的1%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农民,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户,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户和户口不在当地且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户、国有农场工人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乡(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内的国有经济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当地户口的家庭,外出谋生一年以上,不管他们是否保留承包的农田,都不是农民。以家庭为统计单位,农民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和管理,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管理。对农户贷款的判断应以发放贷款时贷款的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基础。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总余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单笔贷款。
5.从2017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止已征收的应免征的增值税,可在以后的几个月内抵扣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7年6月9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刘洋
标题:两部门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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