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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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解释》由熊秉元东方出版社于2017年5月出版
——解读熊秉元的法律经济解释
*刘英团
法律经济学家熊秉元教授在《法律的经济解释》一书中明确指出了经济分析的基本框架,该书从经济角度分析法律原则。理论上,他使用“基本单位-行为特征-总和/平衡-变化”的框架来一致地处理许多法律问题,包括解释最抽象和最高层次的核心(“正义”的概念)。他立足于现实社会现实,明确提出了“实证法学”的概念,并将其与传统的“规范法学”进行了比较。他用经济“工具”来解释法律,包括道德、宗教等等,这是相当创新的。在介绍经济概念和分析框架时,熊秉元没有使用方程式和数学,而是主要使用文字、易于理解的经验和易于理解的辅助图形作为阐明理论的重要基础。
“法律的功能不一定是追求公平正义,而是处理价值冲突”,协调和平衡各种法律价值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熊秉元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是消除过去的弊端,但促进未来的利润。因此,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来探讨法律问题,首先要了解社会,然后了解法律。经济学理论在法律的“一般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延伸”是其著作的一大亮点,它不仅描绘了法律与经济学的关系,而且勾勒出了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在熊秉元教授看来,对各种法律概念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不仅是为了“探索经济活动”,也是为了“分析社会、政治和法律等其他问题”。首先,经济分析的本质是经验性的,也就是让证据说话;其次,运用经济分析的框架就是运用经济分析的“工具”来讨论法律的内涵和界限。
经济分析为法律工具箱增加了新的工具,并逐渐改变了法律的基本性质。“在证明价值判断结论的合法性时,法律的经济分析必须具有某些法律分析方法所不具有的论证效果。”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分解理论,经济的效率价值决定了法律的效率价值,法律是增加买卖成本、提高效率的制度。作为证明法律的一种方法,法律的经济分析比法律的逻辑分析更能有效地证明价值判断结论的合法性。因此,笔者认为熊教授对法律的经济解释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是精妙的。正如它所说,法律“规则的形成和内涵是由多种力量塑造的,相互作用的频率和频率是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同时,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理论,分析各种法律现象的理论,不仅涉及法律哲学意义上的法律理论问题,如法律价值,还涉及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律领域。因此,用经济分析的“工具”来解释“法律”或“司法实践”,准确认识“人的行为特征”,是合理解释“规则的形成和内涵”的关键。
经济解释的经验路径超越了传统的法律路径。从实践的角度看,实证法学的路径是“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即“通过实际案例思考相关的法律概念”。联系法理学和案例,而不是法律(法律)和案例。”他们的共同点是“从现实世界到抽象理论”。熊教授在《法律的经济解释》中使用了“美女与野兽”、“持刀杀人罪是什么?”等待新的案例来展示法律的点、线、面和其他方面。熊教授认为,对于实际案例,往往可以通过设置不同的参考坐标来捕捉案例的不同关键点。“字面上,这是一个原则;特殊情况是例外。原则和例外不冲突。”具体到每一个案例,不仅“法律条文”和“立法意图(原意)”是明确的参考坐标,而且如何处理“在原始社会”和“在法治社会”都是重要的参考坐标。对于法律条文,一般情况下直接作字面解释;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必须跳出字面意义,探索事件的完整含义。
法律的形成和变化也是社会现象之一。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罪与罚的内涵经历了反复的调整和变化,这不仅改变了罪与罚的各个组成部分,也改变了“正义”的内涵。因此,熊教授认为,法经济学研究中的大多数问题都是“两个人之间的一对一关系”。"无论是政治立法还是公民立法,它只显示和记录经济关系."因此,“法人”和“经济人”一样,会通过严格执行或规避法律制度来寻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就法律的基础而言,传统法学大多以道德哲学为基础。相反,社会科学追溯源头,从原始人/原始社会开始,描述法律的外观、性质和道德功能——即“犯罪”和“惩罚”的真正功能,或通过消除不利因素来促进人们的福祉。熊教授在《法律的经济解释》中借用了过去来描述现在,着重从一个关键点(罪与罚)来阐明法律(和权利)的起源。在司法实践中,“法人”即使没有“经济人”这一理论工具,也可以“通过罪与罚的手段实现正义,通过追求正义来充实罪与罚的各种内容”。
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利益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原始社会,法律和道德合二为一。然而,现代法治社会的各种公共政策都是通过政治过程产生的。也就是说,“通过政治过程,权利不断得到调整和创造,从而导致权利和利益结构的重新分配。”然而,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看,还有其他一些关键因素对法律和司法的运作有很大的影响。相应地,法院的判决虽然是个人诉讼,但具有类似的累积效应。因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不仅要有前瞻性的眼光,还要进一步向前推进:“了解目前作出的决定将对未来产生再分配的影响。”因此,熊教授在解释政治过程的特征(尤其是权利和再分配的含义)时,也把重点放在了政治过程与法律的关系上。
大卫·弗里德曼在《经济学语境中的法律规则》中说,“经济学既不是一套问题也不是一套答案,它是理解行为的一种方式。运用这一方法的结果不仅取决于经济理论,还取决于运用这一理论的社会现实。从熊教授对法律的经济解释可以看出,法律是从政治过程和立法机关的角度来解释的,法律的本质也是如此。政治过程是处理各种竞争甚至利益冲突。立法机关的职能是通过法律程序以立法的形式制定处理价值冲突的游戏规则。”为了正义,天空会分崩离析。”“法律必须被相信,否则它将是无效的。因此,熊强调,从经济学的角度解释法律,就是分析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某种契合,这种契合体现在公平与效率的实现上。一方面,公平创造效率,另一方面,效率反过来又促进公平。
标题:让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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