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产品夏初大考 激进型险企是监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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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精算系统、设计到销售,人身保险都受到强有力的监管。
继中国保监会去年9月发布“76号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寿险精算制度的通知》)后,中国保监会5月1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寿险公司产品开发和设计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在行业内传阅。根据通知内容,人身保险产品的设计将进一步提升退货的保险来源。
随后,5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寿险公司销售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寿险市场秩序,整顿市场混乱,加强对寿险公司销售管理的监管。
上海宇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精算师许向《国际金融新闻》指出,与去年发布的“76号文件”相比,规范性文件的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76号文件”主要影响普通产品,而本通知的内容对年金保险产品和双保险产品影响较大。
保险和年金保险都很受伤
通知对人身保险产品设计提出了七项新要求。《国际金融新闻》记者在询问多家寿险公司后得到的总体答复是:“这项新规定对我们有一定的影响。”他们最担心的是通知中的前两条规定。
第一条:对于养老保险产品和年金保险产品,第一笔生存保险金应在保单生效后五年内支付,年度支付或部分收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付保险费的20%。
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场上二保、年金等理财产品的首笔生存保险金支付一般是在保单生效后一年或三年,所以几乎所有理财产品都不符合“五年后”的要求。
许指出,这一次它对年金保险产品和两种保险产品都有很大的影响。2017年,许多保险公司推出的具有3-5年快速回报功能的产品在未来将不再那么有吸引力。比如,中国人寿的新富赢家,PICC人寿的新乡至尊,太平人寿的史圣智成长和史圣惠念华,以及CPIC人寿的东方红?状元红色年金版和东方红?天安人寿的全屋年金版和富民堂年金保险都在监管之下。
保险公司最怕的另一件事是,万能保险产品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设计应该提供不定期和无限的附加保费,并灵活调整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保险的形式设计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
记者采访发现,目前保险公司理财产品的销售方式一般为“分红保险或传统双保险或年金保险+附加万能保险”,通过附加万能保险较高的结算率可以提高保险组合产品的吸引力。
国信证券(Guosen Securities)分析师王继林在研究报告中表示,全面附加险政策的收紧可能会影响一些公司的主要产品策略,并为2018年带来一个良好的开端。
激进的保险公司是监管的重点
去年年底,中国保监会提出,中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不应超过本季度总规模保费收入的50%;本季度原保险费收入与本季度规模保费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30%。
根据今年第一季度的数据,全民保险费约为2313.4亿元,同比下降61.24%。从各类保险业务与规模保费的比例来看,原始保费占比84.67%,比去年同期增长24.08个百分点;全保保费占季度保费总收入的比重为14.8%,同比下降22.71个百分点,各项指标均接近监管部门提出的标准。
农行上海分行的一位客户经理对《国际金融新闻》的记者说,“我们银行保险渠道的全能产品今年几乎都没了。”现在它们都是长期产品。只有康军人寿保险和农业银行人寿保险处于五年期。相关产品正在出售。”
然而,即便如此,监管当局仍在一个接一个地重拳出击。媒体保险创新负责人彭勇在接受《国际金融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项新规将对激进保险公司产生巨大影响,保费收入可能在短期内受到影响。激进的保险公司通过通用保险产品扩大保费。然而,保险领域的普遍保险融资并不是真正的金融产品。为了收取保费,一些激进的公司会通过高利率吸引客户参与,最后收取理财资金作为保费,然后进行低杠杆投资。如果监管当局不对它们进行约束,就不利于消费者的长期利益,也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从客户的角度来看,从表面上看,客户受益于财务管理的高利息回报,但实质上,一旦风险发生,对客户非常不利。中国保监会并不提倡这种粗放式发展,而是尽力引导公司重视价值业务的发展。
彭勇表示,激进的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培养内部实力,而不应该过分依赖资本和财务手段来打擦边球。只有通过适当整合技术和客户,提高新业务的价值,才能确保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最近,中国保监会向相关保险公司发布了《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分红政策制定、统一保险结算利率确定等方面考虑资产负债匹配的影响和产品生命周期对公司运营的影响。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这一系列监管政策是为了在迫使保险公司实践内部技能的同时加快转型。
销售渠道规格是同时执行的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新提交或备案的保险产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应严格遵守公告要求,保险公司应在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对已批准或备案产品的自查整改。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如果保险公司违反监管要求开发设计寿险产品,或者通过产品设计故意规避监管要求,中国保监会将采取一定期限内禁止新产品申报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4月1日之后,10月1日成为个人保险的又一个整改期限。去年9月,下发了“76号文件”,明确提出在4月1日前对全国保险业产品进行全面调整,所有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在2017年4月1日前停产。今年年初,整个行业出现了大量的投机行为。
那么,在最后期限到来之前,还会有新一轮的“炒作”吗?
记者注意到,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寿险公司销售管理的通知》中,中国保监会对公司销售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清理,并对“十大犯罪”进行了界定,“以保险产品即将停止销售为由推销”被列为重点查处问题之一。
有业内人士指出,在规范产品设计的同时,人身保险销售渠道的标准化也在同步进行。这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阻止类似的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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