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全额计息的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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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记者/温近日,央视法制报道节目主持人状告中国建设银行。去年3月,他用建行龙卡信用卡消费超过1.8万元,但69元没有还清,10天后,他实际上产生了300多元的利息。在多次致电客服后,他意识到建行收取的信用卡逾期利息是根据当月的账单总额计算的,而不是未结部分的金额。他认为这种计息方式明显不公平,相关条款应该是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要求返还已收利息。
透支消费后,如在还款期限内全额还款,可享受一定的免息期;相反,如果你不能全额偿还贷款,你就不能享受免息期,利息将由所有消费票据而不是未偿差额来收取。据推测,只要你爱我,如果你单独谈论条款和条件就不一定是明显不公平的。然而,这一条款不仅是一个标准条款,但建行作为提供者,有义务作出引人注目的及时和详细的解释。
《合同法》第39条规定,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解释。此外,第40条还规定,如果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另一方的责任并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李晓东还提起诉讼,理由是当他申请信用卡时,没有在账单周期内全额偿还贷款,建行员工没有明确解释或告知他该条款的规定。李晓东的信用卡还款方式是银行自动从其约定还款账户中扣款,但约定账户余额不足,仍有69.36元未还;但他对此一无所知,当他在新的会计日查看报表时,惊讶地发现还有317.43元的额外利息。
信用卡透支后,如果在还款期限内未支付最低还款额,将会收到银行通过短信甚至电话发出的特别提醒;如果最低还款额足够,但没有全额还款,将不会收到特别提醒。如果最低还款额足够,但没有全额还款,在全额付息前可能会收到银行的特别提醒,我相信不会有李晓东状告建行的事情。当然,银行可能会因此减少利息收入。
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当履行提示和解释的义务,这不仅是合同法的要求,也是银行业以外的、涉及面更广的规定和做法;在适用银行条例和惯例时,银行如何能够相互偏爱,只强调对它们有利的东西,而忽视和忽视其实施对它们有害?当客户因未能全额偿还贷款而可能获得全额利息时,应及时提醒客户,就像如果客户未能偿还最低贷款额,他将收到一份特别催款通知。这不正是银行基于服务理念应该做的吗?如果你只支付全额利息,它将不可避免地被批评,这被认为是设置陷阱和为用户挖洞跳。
有些人说充分的兴趣爱好是一个规则,所以是时候重新审视这个坏习惯了。事实上,银行业也不是铁板一块。工行信用卡按余额计息。这更人性化,体现了更好的服务理念,值得其他银行学习。尽管协议中规定了全额计息条款,但可能有霸王条款的嫌疑,需要予以纠正。我希望银行能减少这种傲慢。
(作者是自由撰稿人)
标题:信用卡全额计息的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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