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改革 相关立法项目可走“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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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的统一和衔接,及时修改和完善与改革有关的法律,决定改革试点,听取改革试点审查报告,确保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徐安标表示,与改革相关的立法项目将作为重点立法项目优先推进。
一位参与立法的人士告诉《国家商报》记者,“当前改革正在深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对立法提出了一系列挑战。重大改革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改革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推进。在这种情况下,立法的要求越来越高。”
优先考虑与改革有关的立法项目
“改革和法治就像一只鸟的两翼和一辆汽车的两个轮子,我们必须共同前进。”在3月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徐安标说:“立法和改革有不同的特点。改革的特点是变化,立法的特点是固定的。”
业内一些专家解释说,立法是将稳定和成熟的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并确定社会关系的使用形式。它的特点是“固定的”。改革是改变或完善原有的不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其特征是“变”。
在这种“变化”和“决心”之间,立法工作和改革工作之间的“无缝连接”是可以实现的。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8部法律,修订了27部法律,通过了7项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和决议,作出了1项法律解释。与此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检查法律的执行情况,并进行特别询问和特别调查。
在工作任务增加的情况下,根据改革的重点合理安排工作顺序尤为重要。
在立法适应改革方面,徐安标表示,在起草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时,应优先考虑与改革相关的立法项目,并将其作为重点立法项目予以推进。
此外,徐安标还表示,立法适应化改革也体现在改革实践的有效证明及其适时上升为法律;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但仍有必要先行尝试,为确保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有必要及时给予授权,使改革有法可依;以及不符合改革要求的法律。
在下放改革、下放或取消行政审批权力的背景下,相关法律也需要同时进行修订。张德江在3月8日的报告中说,对一些法律中涉及类似问题或因同样原因需要修改的个别条款进行整体修改,是通过立法推动相关领域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
把改革试点的经验变成法律
良好的法律是良好治理的前提,但制定一部好的法律并不容易,需要时间来检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那些不成熟,需要先尝试的人,这是非常重要的。此外,依法授权改革试点也是为改革提供法治的基础。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宽严相济制度试点工作,并决定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此外,去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三项决定,分别决定暂时调整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相关领域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以推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改革试点、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改革试点和干部制度改革试点。
试点改革中形成的成功经验也促进了相关法律的完善。例如,在国务院总结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经验并提出议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法》在内的四部法律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措施纳入法律。
参与上述法律修订的人士向《国家商报》记者表示,“自贸区试点已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扩展的经验。在此基础上,修订了《外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以确保授权。试点形成了可复制的经验,最终通过修改法律解决了授权决定到期后的法律衔接问题。此时,完成了从授权到法律最后修订的全部工作。”
在去年开始的国家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相关法律也将面临修改。张德江在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主要工作时指出,要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督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把行政监督法修改为国家监督法,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督体制提供法律保障。
张德江在总结以往立法和改革经验时说:“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法治与改革的协调推进,坚持法治与德治的协同增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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