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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创新的税收政策:事后奖励还是事间激励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09-11 16:21: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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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军唐彭飞

鼓励创新的税收政策可以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它们有不同的有效环节和不同的效果。最近,我们对广东省东莞市的1000家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利用调查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

激励创新的税收政策:事后奖励还是事间激励

主要结论

目前,我国鼓励创新的税收政策可分为五类(24项),分别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促进R&D投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支持创业平台发展。不同类型税收激励的实施反映出享受创新税收激励的企业比不享受其他激励的企业具有更好的创新绩效;享受不同创新税收优惠的企业,其创新活力(爱基、净值、信息)有很大不同。

激励创新的税收政策:事后奖励还是事间激励

1.鼓励创新的税收政策通常是有效的。

总体而言,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显著增强了企业的创新活力,包括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直接优惠待遇和间接优惠待遇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两者应该一起使用,平衡和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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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的优惠待遇容易诱发政策机会主义,鼓励企业进行“先求优惠”和“适可而止”的创新行为。受益企业和申请企业都在努力“达到”政策门槛,旨在兑现税收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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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提供被称为支持,这实际上是“事后奖励”。政府提前宣布享受政策的条件,企业据此进行“适度”创新投资,滋生了“坚持”政策门槛(“逆向选择”)的政策投机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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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企业实行先识别后享受的政策。一旦达到最低标准,大多数企业就会停滞不前,缺乏继续创新的动力。事实上,他们没有这样做的动机,因为政策不会给予更多的优惠待遇(“一刀切”),因为谁超过了最低标准。也有企业在获得资格后的受益期内陷入创新惯性,创新投资不可持续。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三年不年审认定,对当年企业创新行为没有直接约束。与中小企业和新建企业相比,大型企业更难达到政策要求的比例指标(因为基数太大),因此在认定高科技企业时处于劣势。“劣等”创新者(规模小但强度高)可能会赶走“优秀”创新者(规模大但强度低)。在销售收入水平相同的情况下(例如,0-5000万元,R&D费用的投资强度要求达到6%),企业可能会人为地“操纵”该比率指标:即使R&D投资不大,销售收入也可以控制在较高的比例,从而制造出创新活力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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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间接优惠待遇有三个优点。避免政策投机具有更强的激励和创新效应;股息可以在当年纳税年度兑现,创新风险可以得到快速补偿,可以有效抑制企业的短视动机;着眼于创新的早期支持,受益者大多是处于研发阶段的“草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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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优惠待遇的政策门槛是预先设定的。例如,高科技企业要求R&D人员投资10%,而大多数参与认证的企业只想投资这么多(固定效应)。间接让步并非如此。例如,允许扣除50%的R&D费用,企业有持续增加R&D费用的动机(累积效应);如果奖金比例增加,创新绩效将乘以乘数(加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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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术研发期→成果转化期→初步产业化→规模市场化”的纵向链条中,企业最需要支持的不是产品大规模生产的后期,而是研发的前期。税收激励时间越长,激励效果越明显。间接优惠待遇的激励时间高于直接优惠待遇,因此可以抑制企业的短视经营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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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直接优惠待遇的受益者都取得了一定的创新成果(“明星”企业),其实质是通过事后效益补偿来“奖励先进”;间接优惠待遇的受益者大多创新基础相对薄弱或处于研发阶段(“草根”企业),其实质是在创新过程中释放红利以“支持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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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激励、附加扣除、双软认证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对不同特征(行业、规模、年龄、所有制、是否上市、是否劳动密集型等)的企业创新绩效有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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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企业中R&D费用和R&D人员的投资强度存在显著的正效应,但对初创和成长型企业没有显著的激励作用;它能显著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研发支出规模和强度以及R&D人员数量,但对其他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则不能;它对上市公司的研发支出规模和R&D人员投入数量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对非上市公司的影响不显著;对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R&D费用和R&D人员的投资强度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对较小的企业没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它对固定资产密集型企业的研发支出规模有显著的挤入效应,但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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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建议

1.加大对企业创新的税收支持。

创新投资的利润贡献存在很长时间的滞后,“创新驱动”效应缓慢。因此,企业往往更注重创新而不采取行动,更倾向于“短视”或“功利主义”,尤其是那些新成立的企业和面临生存危机的低效率企业。为了扭转企业潜在的短视经营倾向,增加税收优惠非常重要。建议降低签订和履行促进知识产权合同的契税和印花税;“营改增”后,知识产权交易业务将享受增值税优惠,同时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以促进研发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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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加间接税激励的比重,在刺激创新时重点关注R&D。

目前,中国鼓励创新的税收激励措施一般是“更直接而非间接的”。建议适当扩大R&D的税收优惠范围,使更多的企业普遍受益和受到鼓励。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可以考虑将一些基础行业技术和设备升级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受益范围;取消仪器设备为R&D“专用”的限制,只要是为R&D使用,就享受优惠待遇..建议加大产学研合作的税收优惠力度,对R&D合作企业和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之间的委托R&D活动给予R&D费用优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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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细化企业创新活力管理,按等级匹配直接优惠待遇。

建议改变“一刀切”的直接优惠待遇,分步骤区别对待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支出投入强度的要求,2亿元以上企业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分为“2亿元至4亿元(含)以上企业不低于3%”和“4亿元以上企业不低于2.5%”;超过门槛的企业将按一定比例获得退税奖励。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要提高专利含金量的检验分数,防范企业利用“无用专利”收取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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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企业的基本特点,出台专门的优惠政策。

为了提高税收激励创新的效率,基层税务机关应首先识别具有显著激励效果的用户特征(税源分类),然后根据创新企业的不同特征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使其具有针对性和针对性,实现税收服务资源(Aiji、净值、信息)的优化配置。例如,由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纳税只能延期,但纳税总额不能减少,企业的申请率仍然很低,大多数企业只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条款。对于可能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很大帮助的企业,应给予通报和特别指导。

激励创新的税收政策:事后奖励还是事间激励

(作者:李志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唐,暨南大学)

标题:激励创新的税收政策:事后奖励还是事间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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