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业监管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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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已近两个月,被誉为历史上最严格的征求意见稿,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推进私募股权的顶层设计。
据业内人士透露,在2016年私募基金行业迎来有史以来最严格的监管年后,一旦《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在未来生效,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监管将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中国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将进一步完善。同时,新公布的新资产管理条例也将促进对私募行业的统一监管。
私募监管体系逐步完善
十年前,对中国pe/vc发展持乐观态度的人不多,但后来中国pe/vc行业迎来了一个快速增长的黄金十年。根据相关机构发布的《2016年中国私募股权/风险投资行业白皮书》,截至2016年12月底,中国共募集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1351只,募集规模达到1746.95亿美元,比2015年全年分别增长12%和105%,创历史新高。2016年,2015年后,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达到了新的记录。
随着私募基金的迅速发展,监管体系的完善引起了各方的关注。2013年6月27日,中央下发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由中国证监会监管,即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实施备案后管理,负责统计和风险监控,组织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工作。
自2016年2月以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行业协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监管规定,构建了“7+2”自律体系。“7+2”自律体系主要包括七项自律管理措施和两条指引:七项管理措施包括招聘措施、登记备案措施、信息披露措施、投资业务措施、托管业务措施、外包服务管理措施和从业资格。管理措施;这两条准则包括内部控制准则和基金合同准则。
2016年,随着监管当局从多个方向和各个层面加强对私募行业的监管,监管环境变得越来越严格。在高压监管下,混合私募股权基金发生了巨大变化。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遵循“统一监管、职能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的基本原则,按照“优势互补、限制劣势”和“差异化监管”的方法和路径开展监管工作。职能监管是指不同机构下的私募基金业务,具有相同的职能属性,然后实施统一的职能监管。分类监管是在统一立法和登记的基础上,对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记录,并提出不同的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并于8月30日至9月30日公开征求行业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被誉为史上最严格的,也意味着私募行业的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征求意见稿》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开展投资活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事实上,早在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方案》通知中,证监会起草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就被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当务之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中国境内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将分为非特定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两类,并明确私募产品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在合格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上,新规定已经有了很大改进。业内人士表示,这项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对未来私募行业的统一监管标准也具有重要意义。
私募发行迎来了强监管时代
随着私募监管体系的完善,我国私募监管也进入了强监管时代。从监管和执法的角度来看,近两年来,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加强了对私募监管的监管。
在今年9月初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中国证监会报告了2017年对私募股权基金的专项检查和执法情况。根据通知,2017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组织了对328家私募股权机构的专项检查,包括20只私募债券基金、88只跨地区私募股权基金和220只其他私募股权基金,涉及基金2651只,管理规模1.27万亿元,占行业总规模的14.8%。检验内容突出区分检验的安排。除检查常规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外,重点检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运作与管理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跨区域私募股权基金的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情况。
从检查结果来看,行业整体合规和标准化意识逐步提高,但部分私募机构仍存在违规问题。中国证监会表示,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私募股权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贯彻依法全面严格监管的要求,不断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坚决整顿行业混乱和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化私募股权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同时,加大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诚信原则的私募股权机构和人员的问责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强有力的监督促进了回报的来源
完善监管体系旨在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私募发行,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例如,上述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征求意见稿》单独列出了对风险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风险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并购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国家对风险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促进风险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支持政策;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风险投资基金,其投资运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结合中国证监会新的减持规定对风险投资基金的特殊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对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的高度重视,这有助于鼓励“大众创业和创新”。
事实上,在支持风险投资基金发展方面,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基金在支持创新创业、支持高新技术和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方面的作用,中国证监会积极推进相关促进政策。例如,与财税部门沟通,推动为各类私募股权基金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并在此基础上完善风险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标题:私募业监管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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