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股东将按规披露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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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市场上的一些机构或个人凭借复杂的股权结构设计,使其下属公司成为银行的大股东,但他们却生活在幕后。在未来,这些看不见的捕食者必须出现。昨天,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要求大股东逐层向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解释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系或一致行动者的关系;虚假陈述和隐瞒的股东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办法》要求银行加强股东资格审查,核实大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的信息,掌握其变化情况;不履行渗透检查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加强了对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关联交易的管理。限制大股东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授信额度,要求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超过商业银行净资本的10%;对股东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授信余额总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净资本的15%。同时,明确授信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授信包括贷款(包括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殊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基本上由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办法》明确规定,基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股份的5%。此外,商业银行的大股东不得同时持有其控制的金融产品的同一家商业银行的股份。(记者程维)
标题:银行大股东将按规披露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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