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银行主要股东至多“两参”或“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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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近日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建立和完善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监管框架。
《办法》明确规定,同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不得以商业银行两个以上的股份作为主要股东,也不得控制一个以上的商业银行。
根据《办法》,基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的股份,但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股份的5%。商业银行的大股东不得同时持有其控制的金融产品的同一家商业银行的股份。
据银监会介绍,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迅速,社会资本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是也发生了一些混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将制定统一的银行股权管理规则,作为2017年弥补监管缺陷的一项重要任务。
《办法》加强了对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关联交易的管理。在相关信用方面:首先,定义信用额度。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大股东及关联单位和人员的授信额度进行限制,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净资本的10%;对股东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授信余额总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净资本的15%。二是明确授信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授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殊目的载体投资、信用证开立、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商业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在其他关联交易中:首先,细化其他关联交易类型。澄清其他关联方交易,包括个人动产和不动产的出售或租赁;信贷资产交易。偿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提供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委托或委托销售等交易。二是明确关联交易的原则。显然,上述交易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商业原则,在不优于与非关联方的类似交易的条件下进行,以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转移。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大股东应逐层解释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系或一致行动者的关系。
商业银行大股东自股份交付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商业银行股东应当用自有资金投资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委托基金、债务基金等非自有资金。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份。
《办法》要求首次单独或组合持有或累计超过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者,应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拟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标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银行主要股东至多“两参”或“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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