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发布 20种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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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标准(试行)》,指出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使用明火、生产经营违禁产品超标等20种情况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本标准,为准确判定和及时整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下列情况应判定为重大事故: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操作人员用药品检查维护设备设施。
三、工人携带自己的仪器、机械设备进厂进行涉毒作业。
四、楼(库)内工人实际人数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业(图书馆)房屋实际滞留、储存剂量超过批准剂量的。
六、工作(库)室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栏缺失或不符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和设施缺失或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业(图书馆)房屋用途或非法私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隔墙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氧化剂和还原剂存放在同一仓库,违反规定预混或在同一车间粉碎称重。
十一、在用药品相关机械设备未经安全论证或擅自变更、改变用途的。
12.中转仓库、药品主仓库和成品主仓库的存储容量与设计容量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4.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十五、生产经营产品种类、风险等级超出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品的。
十六、分包生产线、车间和仓库组织生产经营。
十七、一个许可证、多个工厂或多个股东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十八、许可证到期,整改、改造、恶劣天气等生产经营期间暂停。
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他爆炸物品和其他危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超标的。
二十、零售点和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标题:烟花爆竹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发布 20种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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