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省房产税细则出炉:这5类房产免征房产税!
本篇文章1278字,读完约3分钟
根据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陕西省政府近日发布了《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如细则中所述,五种类型的财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这五类财产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事财产;国家财政部门资助单位占用的房地产;宗教寺庙、公园和历史遗迹占用的房地产;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财产。
根据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按年度计算,分季度征收,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申报纳税。税额按房产原值扣除20%后的残值计算缴纳。
但是,正如细则中所提到的,五种类型的财产可以免除财产税。这五类财产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事财产;国家财政部门资助单位占用的房地产;宗教寺庙、公园和历史遗迹占用的房地产;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财产。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本市是市级行政区域的区域范围(不含建制镇);
(二)县城是县城行政区域的区域范围;
(三)镇行政区域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是指工商业相对发达、没有建制镇的工矿区。
第三条房产税由业主缴纳。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管理单位支付;产权抵押的,由抵押权人支付;产权人或抵押权人不在产权所在地的,或产权未定且租金争议未解决的,由产权保管人或使用人支付。
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代为缴纳或者协商另行缴纳房产税。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业主、经营管理单位、抵押人、财产托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
第四条应税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其他单位房地产的,应当按照房地产的残值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按房产原值的20%扣除残值计算缴纳。
纳税人没有财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财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财产的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第六条下列财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有房地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资助单位占用的房地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地产;
(四)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财产;
(五)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地产。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的自有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占用的房地产是指这些单位的经营场所。
宗教寺庙占用的房地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和其他活动的房屋以及宗教教职人员的起居室。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地产,是指公众参观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对上述单位的租赁财产和非自用的生产经营场所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纳税人纳税有困难,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经纳税人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度征收,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政府自查之日起颁布,有效期五年。
标题:这个省房产税细则出炉:这5类房产免征房产税!
地址:http://www.f3wl.com/fsxw/14724.html
免责声明:佛山日报致力于打造最全面最及时的佛山新闻网,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佛山日报的作者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