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牛太多?文化部通知:不得捂票、囤票、炒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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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文化部官方网站昨天发布了一份公告。近日,文化部发布《文化部关于规范商业演出售票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商业演出售票市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报道,近年来,在销售商业演出门票的过程中,一些演出组织者或演出售票经营单位出现了很多问题,如囤积门票、炒“黄牛”票、虚假宣传等。因此,公众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演出门票,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演出市场的正常秩序。
《通知》从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重点演出监管等方面明确规定:
首先,加强市场参与者的责任。《通知》规定,演出组织者除自行经营演出票务外,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经营自己的商业演出门票。
《通知》将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营业性演出售票业务活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纳入管理视线,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其平台上验证从事营业性演出售票业务活动的售票业务单位的资质和相关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机构和个人倒卖门票、买卖演出工作票或赠送门票提供服务。
第二,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通知》要求演出组织者和演出票务经营单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超标价加价,不得挥霍门票和炒作门票,不得虚假宣传演出内容和门票销售;向市场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少于公安部门核定的观众人数的70%。
第三,加强对重点演出的监管。《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将社会关注度高、门票供需紧张的商业演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提前做出判断。对于机票投机等潜在问题,可以采取鼓励采访、督促整改等针对性措施。
通知鼓励各地探索对重点营业性演出门票销售实行实名制管理,支持行业协会发布行业倡议,共同抵制高票价和奢侈消费。加强正面舆论引导,揭露虚假加价和恶意炒作行为。
《通知》要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营业性演出售票业务活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属于演出售票业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为营业性演出售票业务活动提供宣传、推广、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其平台上验证从事营业性演出售票业务活动的售票业务单位的资质和相关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提供服务,不得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的营业性演出售票业务提供服务,不得为机构和个人倒卖门票、买卖演出工作票或者赠送门票。
标题:黄牛太多?文化部通知:不得捂票、囤票、炒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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