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 为网购族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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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双十一”电商节的临近,许多运营商和消费者都在为这场“大战”做准备。同时,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对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稿进行了审议。对第二次审查草案做了哪些修改?这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会有什么影响?
该平台对销售假货负有连带责任
我不小心在网上买了假货,没有找到店主的理论,而是向网店所在的电子商务平台投诉,但该平台推卸了责任...这种“坏心”已经被许多消费者在网上购物过程中遇到。那么,谁应该对假货负责呢?在这方面,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稿修订了相关规定,增加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连带责任。
此前,草案初稿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知道”平台中的运营商侵犯了知识产权,应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然而,第二次审查草案将“知道”一词改为“知道或应该知道”,并要求电子商务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封锁、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
虽然只是简单的两个字的改变,但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省电子商务厅亚太办事处律师董一智看来,它反映了立法意识和技术的进步。“在诉讼过程中,‘知道’的举证责任偏向于消费者,改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对电子商务平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增加了平台的法律责任,具有更强的约束力。”董一智说道。
此外,草案第二稿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应对自营商品负责:“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依法标记为自营的商品或服务交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投标排名必须标有“广告”
去年,一个“魏则西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把有争议的广告形式“竞价排名”推到了风口浪尖。在电子商务领域,也有很多商家在平台上投放广告,通过竞价排名的方式推广他们的产品。当购物网站充斥着“推荐购买”时,消费者搜索的产品“改变了他们的口味”,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利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这一现象,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稿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应当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量和信用等级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投标中的商品或服务,应清楚标明“广告”。草案还明确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或捏造用户评价等手段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董一智表示,如果竞价排名没有标明“广告”,将会极大地误导消费者。草案中的规定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有助于遏制商家的不正当竞争。
消费者权益保护经营者应有效合作
针对消费者在网上购物过程中难以举报投诉和取证的问题,草案第二稿进一步完善了争议解决规范。
根据草案,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和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和举报。在电子商务纠纷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自身原因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李连宁表示,自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一次试行以来,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政府、部门和公众建议,应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难看出,第二稿中的许多修正案和新规定反映了对这些建议的回应。
董一智认为,中国的电子商务已经进入了一个从野蛮发展到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过程。第二稿体现了明确的立法意图,即在付诸行动时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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