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草案二审强化平台责任:应按承诺时限交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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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第二稿进一步规范了运营商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行为,同时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侵权和假冒行为强化了平台的责任。
货物应在承诺的期限内交付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新经济的亮点之一。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网上零售额达到48787亿元,同比增长34.2%,同比增长8.1个百分点。
为了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的合法合规发展,草案第二稿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艺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方便劳动活动,依法不需要许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工商登记的。
在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工商注册范围的同时,加强其义务也很重要。对于被批评的虚假宣传等问题,NPC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捏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货物没有按照商家承诺的时间交付。“双十一”将至,这也是消费者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
在这方面,草案第二稿明确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消费者交付货物或服务,并承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然而,消费者和电子商务运营商同意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商。
强化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的责任得到了加强。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标示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草案第二稿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此外,草案初稿第53条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知道”平台中的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
在此前的审议中,部分常委、部门、企业和专家建议进一步强化平台运营商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经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上述条款修改为: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平台的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草案第54条补充规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人在收到平台运营人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平台运营人和扩展后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标题:电商法草案二审强化平台责任:应按承诺时限交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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