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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经营者不得混淆商品

来源:佛山日报作者:邓福琳更新时间:2020-09-25 16:29: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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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企业制止不公平竞争的希望。

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三稿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三稿修改稿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做了进一步细化,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10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已经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经营者不得混淆商品的虚假宣传

法律委员会建议在相关标志前增加“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限制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修订草案第三稿明确指出:本法所称不正当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经营者不得混淆商品

修改稿第二稿第六条对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的专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混淆了商品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些成员指出,假冒他人的商业标识构成了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一般来说,假冒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并为相关公众所知。建议澄清这一点;有委员指出,第六条第一款只列出商品标志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不够全面。建议增加商品的“形状”、“图案”等标志。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经营者不得混淆商品

对此,经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该条进行修改:第一,在相关标志前增加“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限制;第二,第一项中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改为“与名称、包装和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以涵盖实践中的其他商业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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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当天的集体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陆离认为,不应在相关标志前加上“具有一定影响力”。企业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名称应当受法律保护,其注册名称应当唯一。一个企业在其进步和发展的过程中可能没有什么影响力,但几年或更久以后,企业在发展时就会有影响力。因此,很难判断一个企业在实践中是否有影响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经营者不得混淆商品

陆离指出,合法注册的名字等等。,由于企业规模小等原因可能没有什么社会影响,而且他们的名字被他人使用而不受法律保护,这可能是不合适的。陆离认为,只要企业依法履行了注册手续,名称就应受到法律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经营者不得混淆商品

“单一账单”面临最高200万元的罚款

法律委员会建议,经营者不应就其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

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一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注的焦点。

此前,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以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一些新问题也引起了常委会成员的注意。有常委指出,存在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获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情况。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对相关规定进行充实和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经营者不得混淆商品

《国家商报》记者了解到,鉴于部分电商卖家要求提高销量和声誉,一些运营商利用快递空包裹帮助卖家增加交易量和“单”,这造成了虚假的商业信用,误导了消费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经营者不得混淆商品

经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此条:第一,应细化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从而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经营者不得混淆商品

第二,增加了一项规定,澄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

违反上述规定,修改稿第三稿明确规定将处以2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监管部门应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委员会建议监督检查部门有义务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作为一个行业组织,它应该在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中发挥作用。

这次,修订草案的第三次审议稿也增加了一条规定: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引导和规范会员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此外,关于监督检查部门,一些常委建议,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时,有义务为其接触的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根据修订草案的三个草案,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由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从企业的崛起过程来看,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最宝贵、最有潜力的财富,的确关系到企业的发展,甚至生死存亡。

经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同时,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也相应增加。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经营者不得混淆商品

此外,根据草案三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委员包克新在同一天的集体审议中说,他建议在本段之后增加一句话,即“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时,应当提交批准文件。”您不能完成内部审批,也不能显示审批文件。如果你说的话,你应该检查企业,如果你说的话,你应该密封它。你还应该适当保护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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