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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09-23 06:37: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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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将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是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进行资产重组,收回集体资产,承担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小组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用于验资和收回集体资产的,免征印花税。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7年6月22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方圆珍

标题:两部门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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