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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规定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09-21 18:15: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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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人员依法解释制度的规定》。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判例解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在检察环节实行法律责任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案例解释制度的规定》(试行),形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案例解释制度的规定》。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在,

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案例解释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办案监督,充分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了检察官案例释法制度,实施了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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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检察官释法是指检察官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程序等问题回答问题、解释法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活动。

第三条检察官对案件的解释包括检察官对案件的解释和对案件的公开解释。

第四条案例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a)合法性和标准化原则。检察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解释案件,做到事实准确、推理清晰、程序规范。

(二)及时有效的原则。检察机关要抓住机遇,讲究方法,坚持情、理、法的统一,增强时效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协调原则。检察机关要坚持办案部门与新闻宣传部门、检察环节等法律工作环节的协调配合,形成普法合力。

(4)保密原则。检察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涉案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

第二章检察官办案解读

第五条检察官办案中的法律解释,是指检察官对法律进行解释,并向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和单位说明理由。、通过检察法律文书或在办案期间或之后的书面和口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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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检察官应当重点解释和推理下列案件:

(一)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检察环节司法处理的公正性有所怀疑,可能导致案件涉及网络舆情;

(二)涉及群体利益的案件,可能导致信访事项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有误解,解释和推理有助于澄清法律含义和适用法律的理由的案件;

(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五)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

(六)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不附带条件起诉、不抗议、不支持监督请求等终局案件,作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立案、通知撤销案件等监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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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当事人申请或者检察官认为有必要解释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检察官解释案件的对象包括:

(一)审查逮捕、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护律师;

(三)实名举报人和直接受理调查案件的送案单位;

(四)控告申诉案件的控告人和投诉人;

(五)国家赔偿案件的请求人;

(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七)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利益相关者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八)对检察机关的决定可能有异议的有关办案机关。

第八条检察官应当及时、积极地对所处理的案件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律解释请求,应当进行解释和推理。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可以指示检察官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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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重大复杂案件的解释和论证,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进行。总检察长或负责的副检察长应在解释案件时向检察官提供指导。

第十条检察机关应当重点解释检察法律文书的内容和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或者解释对象要求解释的关键问题,包括:

(a)案件的事实;

(二)适用的法律规定;

(3)涉及的司法政策;

(四)办案程序和进度;

(五)解释对象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检察官在办理案件和解释法律时,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

法律的口头解释是指检察官在案件处理期间或之后,与解释对象进行对话,解释法律。口头口译,应做好记录。

对于书面形式的法律解释,我们不仅可以直接在相关的检察法律文件中进行叙述性推理,还可以增加一个附页或单独制作案例解释手册进行解释。

在编写案例解释说明时,应明确说明解释的时间、地点、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检察人员在解释和推理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附页或者注释,应当纳入检察工作档案。

第三章通过案例向公众解释法律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检察人员办案情况、社会关注的问题和社会舆论趋势,指派检察人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及时向社会解释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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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下列案件可以由公众解释:

(一)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弘扬法治精神,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争议,可能引发重大相关舆论检查,有利于通过案例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可能引发信访或群体性事件、有利于通过案件解释化解社会矛盾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有利于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和廉政建设;

(五)能够体现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有助于通过案例解释来解释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案件;

(六)其他适合公众逐案解释法律的案件。

第十五条对案件进行法律解释,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点、社会关注的焦点以及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目的性,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

(二)案件办理过程和诉讼阶段;

(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四)办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五)案件的教育和警示意义。

第十六条案件的公众解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利用公共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开展案例解读;

(2)利用检察微博、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进行案例解读;

(三)利用检察大厅和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进行案件解释;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案例进行法律解释;

(五)通过公开审查案件、举行听证会和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方式开展案件解释工作;

(六)组织法律讲师和法律志愿者进入机构、村庄、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进行案例解读;

(七)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法律解释的案件。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重大敏感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案件进行公开解释,办案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对解释的方法、内容和时机进行评估,编制处理公众意见的解释材料和方案,报检察长批准;必要时,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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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向社会公开解释法律,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周年、法制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普法活动的重要节点进行,也可以根据检察工作重点、案件情况、社会关注和舆论趋势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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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普法作为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纳入检察工作的总体布局,做到部署、检查、实施与业务工作并重。要把检察官释明案件作为检察环节实行法律责任制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形成检察长统一领导、办案部门各司其职、新闻宣传部门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法律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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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解释案件的领导和指导。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案件解释应报省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统筹安排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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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重视、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公众意见,做好后续回应和指导工作,充分发挥解释的最大效果。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检察官释明案件考评激励机制,对在释明案件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检察官和其他检察官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定期对检察官释明案件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释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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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检察官案例解释案例资源库,做好案例解释的基础工作,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分析、整理、研究和公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解释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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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检察人员法律解释能力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媒体素养、公共传播和网络应用能力,提高他们运用群众语言解决疑议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检察发言人建设,提高案件解释专业水平。加强对西部地区检察官和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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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官依法解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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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开自己或者他人正在处理的案件,妨碍依法独立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故意歪曲、歪曲案件事实,在法律解释和推理中犯重大错误,引发舆论事件,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三)公开发表不当言论,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

(四)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多次请求解释和推理,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解释和推理职责,造成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强烈不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察官案例解释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判例解释制度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标题: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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