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绑架婴幼儿的最高刑罚是死刑
据《深圳晚报》报道,12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规定对“偷盗婴幼儿”行为进行处罚,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对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解释有了新的规定
刑法中的“偷婴儿”是什么?如何区分引入正常婚姻和在引入婚姻的旗帜下贩卖妇女罪之间的界限?鉴于这些不同的理解,甚至在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
12月22日上午,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哄骗、诱拐婴幼儿的,按“偷盗婴幼儿”论处
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欺骗或引诱手段将婴儿与其监护人或看护人分离的,应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儿”。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第240条和第241条下的儿童是指14岁以下的人。其中,一岁以下的婴儿、一岁以上的婴儿和六岁以下的婴儿。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出卖婴幼儿而盗窃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最高司法和惩罚法院负责人说,婴幼儿缺乏辨别是非和保护自己的能力,刑法对偷盗婴幼儿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处罚,这反映了对婴幼儿的特殊保护。与此同时,该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普遍理解的“偷盗婴幼儿”案件很少。更常见和更频繁的情况是利用监护人或照顾者(如父母)的疏忽为婴儿和幼儿支付玩具,以及出去玩和其他把戏来绑架婴儿和幼儿。在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偷婴儿”存在争议。这一司法解释将其定义为“偷盗婴幼儿”,有利于严惩拐卖儿童罪。
2.医疗机构等。贩卖儿童并将其视为贩卖儿童罪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他们治疗、护理和抚养的儿童卖给他人,将被视为贩运儿童罪。
如何区分婚姻介绍和在介绍婚姻的旗帜下贩卖妇女?公布的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任何人以介绍婚姻为名,非法扣留身份证件,限制个人自由等。或者利用女性不熟悉的土地、语言障碍、与世隔绝等。,并违背妇女意愿将她们卖给他人的,应当追究贩卖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对此,上述负责人解释说,正常介绍婚姻和打着介绍婚姻的旗号绑架妇女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正常的婚姻介绍有时包括收取一定数量的钱,如感谢费。然而,在知道男女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介绍人根据双方的意愿为缔结婚姻进行中介接触。犯罪分子打着介绍婚姻的旗号,违背妇女意愿,将妇女作为商品卖给他人,侵犯妇女的独立人格尊严,是一种贩卖妇女的犯罪行为。
《解释》澄清了实践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或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差异,有助于准确界定罪与非罪,依法打击拐卖妇女罪
上述负责人补充说,当然,实践中的情况非常复杂,其中有些是因引入婚姻而引起的财产和情感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根据主客观要求准确认定。鉴于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的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的案件时有发生,《解释》规定,对欺诈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新规定:绑架婴幼儿的最高刑罚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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