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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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并在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拨付。”为提高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已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审计程序
(一)劳动者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线查询,以及失业保险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核准申请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申请和审核技能提升补贴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方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审慎的原则制定,并积极向社会公开。
第三,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及时调整。
补贴标准应根据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员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员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和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技能升级的补贴标准可能倾向于该地区迫切需要的职业(工作)。
同一职业(工种)和同一级别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第四,资金的使用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技能提升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操作,切实保障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要把重点放在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发挥省级调节基金的作用,确保每个地区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政策。
V.工作要求
(a)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提高参保职工的技能,有利于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和稳定就业;它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推动中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中国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爱基地、净值、信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并于6月30日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提高审计效率。本着“标准化、安全便捷”的原则,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受理、审核、配送、监管等工作纳入信息管理,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加强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电子政务探索技能提升补贴的在线申请和审核。
(3)加强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严格认定标准,严格控制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识别证书的真实性,严格防止冒领和骗取补贴。制定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和监督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控制,防范诚信风险。宣传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4)加大宣传力度。设计和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等渠道宣传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受理部门和办理时限。通过广泛的宣传,参保职工可以了解保单内容,熟悉办理程序,了解工作地点,更方便快捷地享受保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适时组织政策绩效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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