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被问责降职的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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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颁布了《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办法》规定,被问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调整后一年内不得晋升,在降职后两年内不得晋升。《办法》增加了“容错机制”条款,规定在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的同时,推进改革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和一审一审造成的错误和过失,应当与故意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问责的,一般应当公开。失职和严重后果的终身责任。
在重大问题上缺乏领导应该负责
根据《办法》,问责对象是本市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检监察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其他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问责。
问责是《办法》的重点,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玩忽职守,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问题、重大民生保障问题不落实,领导班子薄弱,本部门、本单位在处理本地区重大问题上存在重大失误;造成党的建设缺失,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例如,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和市委的实施意见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四风”问题屡禁不止;不全面从严治党,造成了好人主义盛行、不和谐、不负责任、不负责任等严重后果;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很多,特别是在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方面玩忽职守,帮派问题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腐败在辖区内的蔓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应当追究责任。
在第一次审判中区分错误和违反纪律和法律
《办法》还提到,在严格实行问责制的同时,要注意保护正派、大胆、有事业心的干部,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和首创精神而出现的错误和失误与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区别开来。;把探索性实验中没有被上级明确限制的错误和过失,同被上级取缔后仍然自行其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别开来;我们应该把促进发展的无意疏忽与为个人利益而违反纪律和法律区分开来。
《办法》规定,上级和同级党组织在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NPC代表、CPPCC委员、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发现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投诉、举报和控告,都有具体明确的线索、舆论、媒体曝光等。如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况,应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组织。
对失职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人员进行终身问责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不履行职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无论责任人是调动、提拔还是退休,都要严肃追究责任。责任人已经调离或晋升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材料移交给相关党组织。
核心
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方法是什么?
第一次通报不履行职责的,要严肃批评,按规定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种是玩忽职守,情节轻微,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形式予以警告;
第三类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辞职、降职、撤职等。,属于玩忽职守,情节严重,不适合现任职务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辞职、降职、撤职等措施;
第四种纪律处分是对玩忽职守者的纪律处分,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问责制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问责制对党的领导干部的任命有什么影响?
训诫在六个月内不得晋升或重用;
暂停检查暂停检查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暂停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责由问责决策机关决定。被停职检查的党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晋升;
调整后的职位一年内不得晋升;
被责令辞职或免职的,一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级别的职务;
两年内降职不升职。
诫勉、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应结合使用,并应根据长影响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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