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推进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失信成本高起威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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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海关总署副署长李果介绍了《海关恶意企业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相关情况。他指出,只有让企业为失信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和经营成本,才能真正起到“不失信”、“不失信”的威慑作用。ac _ as _ id = 1807AC _ format = 0;AC _ mode = 1;AC _ group _ id = 1;AC _ server _ base _ URL = " me . AFP . China news/";
关于合作备忘录的特点,李果介绍说:
首先,各部门之间有很大的合作。该备忘录将覆盖全国各省、市、县的33个部门联合起来,实现了纵向和横向合作,形成了严格的信用管理网络。不可信信息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交换和动态更新,各相关部门立即纳入日常管理,真正使不可信企业“一地失信,处处受限”,有效提升了不可信企业的实际管控能力。
第二,联合纪律措施是切实可行的。备忘录立足执法实践,针对不可信任企业的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执法管理、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社会认同等不同角度细化量化了39个学科清单,涵盖工商、税务、质检、金融、环保、司法等多个关键领域,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性。
第三,学科对象范围广。纪律处分的对象不仅包括不值得信赖的企业本身,还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不值得信任的企业“变脸”,避免处罚,有助于增加失信成本,从源头上实现控制失信行为的目的。
第四,违背承诺的成本很高。备忘录建立了长期合作管理机制。一旦进出口企业被海关认定为不可信赖的企业,它们将被贴上国家海关乃至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标签,并受到高强度的限制和约束。只有让企业为失信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和经营成本,才能真正起到“不失信”、“不失信”的威慑作用。
至于联合处罚的措施,李果说:
首先,黑名单措施。例如,工商部门将有走私犯罪的不可信赖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将合格的不可信赖企业列入不可信赖执行者名单;海关总署和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通过中文网站定期发布不可信企业的信息。
第二,影响信用评级的措施。如质检部门不适用甲级及以上企业的信用管理,或直接列为D级信用管理;外汇管理部门不适用甲类企业管理,或直接划入丙类企业管理。
第三,加强审计和检查措施。例如,发展和改革,证券部门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严格审查,以及财政部门对政府财政支持的申请;税务部门加强出口退税审核;海关、质检、环保等部门提高不值得信赖企业的检查率或监管频率。
第四,限制性管理措施。例如,公安部门阻止不可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国;SASAC限制不可信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财政部门依法限制不可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纪律参考措施。例如,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对进出口配额分配限制的参考,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配额审批和管理的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融资和信贷的依据或参考。
此外,李果还报告了海关参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处罚的情况。他指出,今年以来,海关联合查处了税务、证监会、检验检疫、环保、金融、安监、交通等7个部门推出的黑名单企业。降低了3家先进认证企业和33家一般认证企业的信用等级,限制了228家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将包括上述企业在内的341家企业列为高风险企业或重点检查对象,加强了进出口货物的文件审查或控制性检查。
李果指出,失信企业必须受到惩罚,一些想通过机会主义、违法乱纪、失信获利的企业无处藏身,无法成功。
标题:海关推进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失信成本高起威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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