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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日报作者:邓福琳更新时间:2020-09-14 13:09: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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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2017]8号

财政厅(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少数民族委员会(局)、农业厅(农垦管理部)、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少数民族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为实现消除贫困目标而艰苦奋斗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我们修订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制定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中央政府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扶贫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农业局林业局

2017年3月13日

附件: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为实现消除贫困目标而艰苦奋斗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加强中央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政策,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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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央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的资金,主要用于精准扶贫和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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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扶贫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规划,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综合效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开发、扶贫工作、少数民族发展、“三农”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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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坚持资金的准确使用,在准确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将资金的使用与建档建卡的结果挂钩,与扶贫的成效挂钩,使资金有效地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应当根据扶贫需要和财力,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扶贫专项资金。

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扶贫需求和财力,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扶贫资金,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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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向西部地区(含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贫困地区、边境贫困地区和连片贫困地区倾斜,集中用于扶贫主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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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要素法分配。资金配置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扶贫效果。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如各省贫困人口的规模和比例、贫困程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当地人均财力等。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任务和贫困少数民族发展。扶贫成果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成果、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果。年度资金分配的因素和权重可以根据当年扶贫开发的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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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本支出的范围和释放

第八条各省应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重点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生产和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地制宜确定中央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社会事业(在“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的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并对家庭给予扶贫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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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贫困县财政支农资金统筹使用试点,县级应根据贫困县财政支农资金统筹使用试点有关文件要求,根据扶贫需要,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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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各省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需要,从中央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拨付项目管理费,由县级财政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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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与项目准备和实施以及资金管理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交通和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

(4)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房和贫困农场、林场窝棚以外的职工住房改造;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扶贫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强化地方对中央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各省要充分发挥中央专项扶贫资金的导向作用,以扶贫效果为导向,以扶贫计划为导向,统筹安排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的综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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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各省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和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鼓励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救助资金参与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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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后,财政部应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局)下达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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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将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局)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估算数,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安排新疆兵团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并按照新疆兵团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各地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余额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余额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管理范围的,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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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相关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1)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分别与财政部协商,拟定中央政府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的分配方案。扶贫办公室与财政部协商,提出统一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分配计划下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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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发放,加强资金监管。

(三)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土地复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的具体使用和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按照权利和责任平等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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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疆兵团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兵团财政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地要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做到资金归项目,管理归项目,核算归项目,责任归项目,落实绩效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全面推行公告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资本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本配置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评估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并作为中央政府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估的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扶贫办公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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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土地复垦管理)、林业等部门应当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地方专员办应根据财政部赋予的职责和要求,对中央政府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综合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并按照财政部的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应配合专员办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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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规模的一致性,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土地复垦管理)、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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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省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扶贫办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本省特派员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农〔2011〕412号〉的通知》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财农[2006]18号》、《财政农业部关于印发〈财农[2007]347号〉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财农[2005]104号〉的通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农[2005]104号〉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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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

标题: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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