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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不是“漫天要价”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09-13 03:55:43阅读:

本篇文章987字,读完约2分钟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纠纷越来越多。一旦和解失败,上诉就无效,双方都经常去法院。一方面,它是社会消费需求释放的结果;另一方面,是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诉讼能力的提高。许多消费者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时会要求赔偿。如何倡导?多少补偿?这应该根据法律来确定,而不是“要价过高”,这导致无端勒索的嫌疑。

消费维权不是“漫天要价”

“无论谁销售商品,谁就有责任;无论谁提供服务,谁就有责任”。在消费环节,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从目前的法律制度设计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日益完善。2016年,全国法院审理了29,000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最高法院还发布了审理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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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经常出现“假一赔三”或“假一赔十”的判决结果。近年来,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一直存在争议。在消费者权益纠纷中,消费者应该正确认识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理性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为了利益而张嘴说话,甚至买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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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妨从学法、知法、守法做起。惩罚性赔偿案件大多属于“惩罚性赔偿”,即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正常的赔偿责任,然后依法索取数倍于其消费金额的赔偿。目前,普遍适用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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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如果消费者认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则应根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经营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以按照500元的金额主张。如果消费者声称他们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他们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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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一些消费者为了利润购买假冒商品后,要求惩罚性赔偿并攻击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支持这种主张。应该注意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日常消费目的。如果他们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或获利,他们不受本法保护。

消费维权不是“漫天要价”

2016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第二条规定:“消费者因日常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这些条例不适用于为盈利而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消费维权不是“漫天要价”

这意味着,一旦这一规定如此规定,知道和购买假货并从中获利的反假冒行为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原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余忠谷)

(编者: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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