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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让民商事活动更有章可循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09-12 17:55: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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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海南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体代表审议了备受关注的《民法通则(草案)》。根据大会议程,《民法通则(草案)》将在3月15日上午的闭幕会议上进行表决。这意味着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的编纂和立法正迈出关键的一步。

民法总则:让民商事活动更有章可循

为民事和商业活动提供基本合规性

中国的民事立法始终坚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民法典的制定显然有助于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对完善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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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一直在为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挥着“小民法典”的作用。据NPC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民法通则(草案)》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按照“提取共同原因”的方法,将其他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民法条款写入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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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刘智慧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表示,民法通则(草案)的总体目标是弘扬私法理念,树立意思自治和权利至上的精神,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草案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共识,规定了我国不同法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个人)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最基本原则和规则。“提取共同原因”的立法技术为今后的后续立法留有余地,为编制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具有中国特色、内容一致、结构严谨科学的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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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刘智慧看来,《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此,《民法通则(草案)》的制定和实施必然会影响到中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法人制度是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草案中可以看出,与以前《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相比,法人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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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民法通则(草案)》将民法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草案中法人实体的定义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完善法人制度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制定《民法通则(草案)》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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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慧认为,《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中后三类又称为非企业法人。目前,《民法通则(草案)》将法人分为三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殊法人,并进一步将其分为四类: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捐赠人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下的代理法人。她认为,这一划分的变化也是《民法通则(草案)》对传统民法主体制度的重要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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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重新划分法人的目的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中国特色,兼顾我国法人制度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使我国整个民事法律体系和民事规范体系更加科学。”刘智慧说,具体来说,一方面,在中国目前的法人组织中,它是否盈利决定了法人的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而不同类型法人之间最根本的区别是它是否盈利。将这一根本区别作为法人类型划分的主要标准,无疑是合理的。另一方面,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认为,企业法人是营利性法人,非企业法人是非营利性法人。因此,这一新的分类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法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企业的原有概念被利润的概念所取代,这有利于保持我国法人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用利润概念取代企业的原始概念的实践,可以更直接地揭示法人的本质,也有助于未来的市场参与者选择设立不同类型的法人来实现自己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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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改革需要,规范公民权利

保护公民权利是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李顺德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表示,《民法通则(草案)》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是民商法中的最高法律。其中,总则相当于《民法典》的大纲,它概括了《民法典》中最重要的内容。“所谓纲要的确立,必然是一个有效影响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立法指南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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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草案)》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为后续立法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确定了基本框架和方向。特别是,为了满足经济和社会改革的发展需要,有必要将对经济和社会参与者有重大影响的各种公民权利规范纳入《民法典》,以便更好地服务和适应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发展。”李顺德介绍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可以分为有形财产权(如物权和债权)和无形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从《民法通则(草案)》的内容和未来民法典编纂的趋势来看,立法更倾向于有形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权并没有真正被置于与有形财产权同等重要的位置。因此,我们应该以将《民法通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表决为契机,呼吁全社会更加关注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权,争取在民法典中设立知识产权科,并进一步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法典的制定。这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选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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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德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产权日益制约和影响着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完全有理由高度重视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产权。“无论是‘十三五’规划,还是创新发展战略,甚至是去年底出台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权的强调,实际上都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较,一视同仁。”李顺德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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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顺德看来,法制建设既要保持传统,又要与时俱进。他强调,在承认《民法通则(草案)》将引领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改革的同时,还应确保立法工作跟上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步伐。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越来越重要,不容忽视,必须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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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慧认为,《民法通则》(草案)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上应该既包容又适度。目前,草案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的安排是以框架和原则为指导的。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鼓励创新的立法宗旨的规定;另一方面,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则设计,从而最大限度地开发新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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