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进一步明确险企股票投资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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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晓伟报道,为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政策,规范股票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和非保险一致行动者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为有效落实保险资金运用中“金融投资第一、战略投资第二”的监管取向,《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况,并逐步实施差别监管。对于大多数不涉及标语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进行一般性股票投资涉及标底的,应当根据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事后报告;符合主要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当事后向监管部门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应当实施事先批准。
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的风险,《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重大股权投资和收购的监管要求,从偿付能力、股权投资能力和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上市公司重大股权投资和收购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只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投资性权益资产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的风险,通知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规定保险机构和非保险协调人应当共同进行重大股票投资,新投资部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协调人进行一般股票投资时,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对非保险协调人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批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为促进保险资金在上市公司运营中发挥良好的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善待投资者,并与股东和上市公司管理层沟通。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信息。
标题:保监会进一步明确险企股票投资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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