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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扩大互利合作

来源:佛山日报作者:邓福琳更新时间:2020-10-13 17:19: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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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见习记者马玲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利润分配暂行扣缴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税务司、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利用与海外投资司、商务部外资管理司的负责同志就《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扩大互利合作

问: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实行源头预扣税,预扣税税率为10%或按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征收。源头预扣原则符合“税收与经济活动相匹配”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税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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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不断融入中国经济,在经济增长、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利润分配进行再投资的活动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全球税收政策呈现出新的变化和特点,许多国家都出台了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背景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提出,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居民企业分得的利润应直接投资于鼓励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实行不代扣所得税的递延所得税政策。从而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长期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鼓励外国投资者继续在中国投资和经营,扩大互利共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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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的挑战,提高现有外资的利用率,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外国投资者不断扩大在华投资,四部门联合起草了《通知》,对外国投资者暂不征收所得税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享受优惠待遇的程序和责任、后续管理、部门协调机制、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税收待遇、特殊事项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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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国投资者暂时享受代扣所得税应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答:外国投资者预扣所得税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第一,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外国投资者分享利润的股权投资行为。二是境外投资者分享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来自居民企业已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的未分配留存收益。第三,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不得发生中间周转。第四,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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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形式的直接投资符合暂不征收所得税的政策?

答:为充分发挥鼓励外国投资者扩大在华投资的作用,《通知》将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的大部分现有方式纳入了临时免税的适用范围。根据《通知》,外国投资者以其所占利润份额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外国投资者以其所占利润份额进行的股权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让和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合格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来说,是指:一是增加或转移境内居民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二是在中国投资新建住宅企业;三是从非关联方收购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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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可操作性和防止不当应用的需要,《通知》将直接投资的两种情况排除在临时非税收入政策的适用范围之外:一是新增、转让和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但合格战略投资除外。合格战略投资是指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投资;第二是从关联方获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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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考虑到对外开放的深化和扩大,外国直接投资的形式将更加多样化,为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留下空间。《通知》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为政策适用范围的底部条款,并将根据政策的执行情况和今后投资方式的变化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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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鼓励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的项目有哪些?如果基层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对被投资企业是否从事鼓励性项目存在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目前,中国鼓励外商投资项目的规定包括两个目录,都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一是《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二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据此,为判断外商对鼓励类项目的直接投资,通知规定:外商对鼓励类投资项目的直接投资是指被投资企业在投资期内的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投资建设项目或购买机械设备、开展R&D活动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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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目录目前正在2017年修订。如果有关部门今后修改目录,可以按照新修改的目录执行。外国投资者暂时享受代扣所得税优惠待遇时,被投资企业的鼓励类项目符合当时的目录范围。即使今后目录修订时对鼓励类项目进行调整,也不会影响外国投资者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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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通知明确建立了部门协调机制,即在后续管理中,如果地级以上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两个目录规定的范围有疑问,可以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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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境外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在转入被投资企业之前先转入境内外其他账户,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收所得税的政策?

答:为确保外国投资者分享的利润实际用于直接投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分配利润进行直接投资时,必须将资金(资产)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或相关股东的账户,不得进行中间周转。如果境外投资者分享的利润在转入被投资企业之前先转入境内外其他账户,则不能享受暂扣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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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如何才能暂时享受代扣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答:根据现行税法,扣缴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境外投资者,扣缴义务人是利润分配企业。因此,当外国投资者申报享受暂不征收代扣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时,他们需要依靠扣缴义务人来操作,即他们不会向合格的外国投资者扣缴代扣所得税。根据“合法”、“合理”、“方便操作”的原则,《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和利润分配企业的法律责任,即享受暂不征收代扣所得税政策的外国投资者应负责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利润分配企业必须对境外投资者提交的信息进行适当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不扣缴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执行情况。据此,《通知》第四条规定: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如发现外国投资者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将视为外国投资者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延迟期自利润缴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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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国投资者享受临时扣缴所得税政策后,如果实际收回投资,如何处理临时扣缴的税款?

答: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按规定享受临时扣缴所得税待遇,但如果他们事后实际收回投资,应补缴以前未征收的扣缴所得税。《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临时扣缴所得税待遇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的,应在实际收到相应资金后7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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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内部重组处置其股权的情况,通知明确表示,享受临时代扣所得税待遇后的股权重组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并根据特殊重组实际进行了税务处理的,可以继续享受临时不征税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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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17年1月1日起至《通知》发布前,外国投资者的直接投资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是否可以追溯并享受临时非税收入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果,释放吸引外资的积极信号,《通知》明确表示,从2017年1月1日起,即2017年1月1日(含)以后,外商可以直接以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进行投资。虽然自2017年1月1日(含)至本通知发布前,外国投资者已进行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直接投资,但上述合格的直接投资暂不征收代扣所得税。对于可以享受临时免税但实际上不享受优惠待遇的外国投资者,《通知》明确规定,他们可以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补办免税政策,并退还已缴纳的税款。暂行非税收入政策的追溯享受规定,也可适用于本通知下发后的情况。

标题: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扩大互利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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