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发布企业年金办法 企业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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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了《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在企业年金的征集方面,《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国外定居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同时,领取企业年金的方式有很多:按月领取、多次领取、一次性领取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国家商报》记者从中国社会科学院了解到,截至2016年底,企业年金基金累计余额达到11075亿元,参加企业年金基金的员工达到2325万人。然而,企业年金的扩张面临压力。与前一年相比,2016年参加企业年金的员工数量几乎停滞不前。
企业缴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8%
自2004年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以来,年金制度作为继基本养老保险之后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大支柱越来越受到重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员工的薪酬体系,展示企业的良好文化,增强人才的吸引力,稳定员工队伍。员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增加养老金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根据《办法》,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支付。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全额积累,并为参加企业年金的每一位职工设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和运营。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和运营收入纳入企业年金基金。
《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年度缴费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费用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缴费应按照企业年金计划确定的比例和方法纳入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员工个人缴费应纳入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当期缴费最高不得超过平均金额的5倍。
同时,对于领取企业年金的起征点,《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国外定居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其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是一项新的内容,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企业年金的保障功能,适当改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生活。
在征收方式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与企业年金办法基本一致,并保持适当的灵活性,这是企业年金待遇征收方式的特点。首先,提倡按月支付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险的作用。二是允许分次征缴,这有利于退休人员根据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多少,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自身需要,选择合适的征缴次数。第三,保留了一次性收款方式,这种方式更人性化,给退休人员更多的选择。第四,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
参与工作的雇员人数有限增加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处于垄断地位,基本养老保险占据绝对地位。然而,作为补充,企业年金的发展仍然停滞不前,如何加强企业年金的征收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2017年12月24日,由中国保险学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中国50人养老健康保险论坛成立暨2017年中国养老保险发展报告发布会”举行。《中国养老发展保险2017》显示,与2015年相比,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和参加企业年金的从业人员数量有所增加,但幅度有限,几乎停滞不前,表明企业年金的覆盖面已逐步固化,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任越来越难担,急需进行重大改革。
截至2016年底,企业年金基金累计余额11075亿元,比2015年的9526亿元增长16.26%。但值得注意的是,自2014年以来,企业年金基金累计余额增长率连续三年下降,2014年增长27.41%,2015年增长23.89%。
就参加人数而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有76,300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比上年增长1.1%。参与人数为2325万,比上年增长0.4%。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认为,2016年企业年金基金累计余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参与企业年金的员工工资增加,其次是投资回报增加。相反,参加企业年金的员工数量几乎停滞不前。
2012年至2016年,企业年金参保人数分别为1847万人、2056万人、2293万人、2316万人和2325万人,增速分别为17.1%、11.4%、11.5%、1.0%和0.4%。
在这方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年朱郭告诉《国家商报》,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已经采取措施降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一些小微企业本身在社会保障缴款方面面临更大的压力。如果企业年金增加,负担会更重。因此,在自愿的情况下,扩大覆盖面的热情不高。
2016年12月,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会长、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公开建议:“我们可以考虑是否提高企业年金的实施力度。目前的制度安排是完全自愿的,如果每个人都愿意,企业和员工都可以谈判。有没有可能像职业年金一样具有强制性?这可能是我们促进其加速发展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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