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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严肃问责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工作行为

来源:佛山日报作者:邓福琳更新时间:2020-10-06 00:59: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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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2日电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发布了《监察纪律检查案件查询、质询、干预登记报告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监察纪律检查案件实施了查询、质询、干预登记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严肃问责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工作行为

《办法》明确了监督纪律案件中询问、质询和干预的九种情况:询问信访受理情况、问题线索处理情况、询问和谈话处理情况、初始核与案件进展情况、涉案人员情况、事实情况、定性处理情况。领导批示、审议讨论等未公开的信息;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或有关规定,询问正在处理的监督纪律案件;请询问、表达感受并问候相关人员;监督和纪律案件的干预、压力和阻挠;威胁和纵容监督、惩戒案件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听取汇报、召开协调会、发送文件、打电话等。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安排涉案人员或其亲友、利害关系人私下会见监管纪律案件工作人员,或安排上述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或短信等方式查询案件情况;违反工作程序,涉案人员及其关联方转移涉及监管纪律案件的工作材料;其他影响依法依纪公正履行职责的询问、质询和干预行为。

北京:严肃问责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工作行为

《办法》指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坚决拒绝任何人员的干预、调解或查办案件,主动、及时登记举报,全面、如实填写《询问、询问、干预、监督和惩戒案件报告表》,做到全程不留痕迹。对监督纪律案件的询问、质询和干预,将作为线索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北京:严肃问责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工作行为

对监督纪律案件进行询问和干预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影响和后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制止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监督纪律案件的询问和干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而不报告、如实报告或者隐瞒,并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秩序检查、诫勉谈话、岗位调整等处理。视情节轻重而定;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纪委)

北京:严肃问责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工作行为

(主编:冀hn003)

标题:北京:严肃问责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工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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