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300万失去价值千万房产后续:魔鬼潜伏在细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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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高磊、中介机构北京鸿成赵翔担保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林庆国、潘祖辉之间关于300万元贷款的纠纷最终导致高磊价值数百万元的房地产被秘密出售。
9月18日,《经济观察报》发表了《一个奇怪的抵押陷阱:一笔价值1000万元的300万元房地产损失贷款》,报道了借款人高磊、中介机构北京鸿成赵翔担保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林庆国、潘祖辉之间的纠纷,最终导致高磊价值数百万元的房地产被秘密出售。
9月20日,宏成赵翔担保法律顾问薛晨回应称,宏成赵翔事先不知道该代理人出售高磊房产。虽然在整个事件中宏成赵翔业务员的程序存在一些缺陷,但这并不是高磊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
与此同时,薛辰代表赵翔洪城一一回应。9月23日,高磊也对此事件做出了进一步回应。双方对事件中的一些关键信息和程序表达了不同看法。
不同的贷款条款和利率
此次事件中,《借款合同》和《交易确认书》中规定的利息和借款期限不一致。其中,高磊与贷款人林庆国、潘祖辉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月利率为2%,贷款期限为一个月;但高磊与赵翔鸿成签署的《交易确认书》中约定的月利率为1.5%,贷款期限为5个月。
贷款合同在之前签署,交易确认在之后签署。
关于利率与贷款期限不一致的问题,薛晨表示,三方口头约定贷款期限为5个月,月利率为1.5%,而贷款合同中的不一致主要是由“公证处格式模板”造成的。
高磊告诉记者,贷款期限是由担保公司提出的一个月。“他们说这只是一种形式。一个月到期后,只要您继续偿还利息,您就可以自动续订。”
贷款人林庆国(音)和高磊说了同样的话,因为他担心潜在的风险,他将还款期限设定为一个月,然后自动延长。
高磊于12月8日开始偿还利息,未直接偿还借款人,而是先将款项支付给赵翔鸿成的业务员安立军,然后安立军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代理人李俊。
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偿还方式主要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薛辰向记者展示了从安立军到李俊的每一次转移,一直持续到5月8日。
薛辰说,李俊每个月得到4.5万元,高磊在收到利息后还给记者看了安立军写的收据。到5月8日,收据显示每月还息45000元。
45000元是1.5%的月利息。
然而,林庆国说,他每月得到2%的利息,即6万元。
每月有15000元的利息差额,但三方都没有给出答案。
林庆国说,第三方收取的月利息是贷款人提出的。由于贷款期限只有一个月,从第二个月开始,“我担心利息和本金的混淆。他会给你一笔钱,不管是本金还是利息。目前还不清楚。”
薛晨表示,贷款期限与月利率不一致导致赵翔鸿成的经营出现瑕疵,但这不是高磊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高磊贷款违约是该财产被作为抵押物出售的直接原因。"贷款于4月8日到期,高磊房产于5月份出售."
高磊质疑他向担保公司提出的贷款期限是一年还是半年。“他们说,到期后可以自动续费。最后,他们和担保公司签了五个月的合同,和贷款人签了一个月的合同。现在想想,他们随时都可能违约,而且他们随时都可以出售抵押品。”
两份内容截然不同的委托书
2016年2月,安立军打电话给高磊,贷款人原两名代理人之一需要重新签署委托书,另一名是委托人。2月23日,高磊和王泓勋签署了两份委托书。
这是导致出售高磊房产的委托书之一。
根据第一份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委托人高磊因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办理,特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以下相关事宜。代理条款主要有六条,涉及办理产权登记档案查询、抵押发放等一系列银行相关事宜。没有财产买卖条款。
第二份委托书的格式和内容基本相同,但委托条款与第一份委托书有很大不同。除了房地产档案登记、查询等条款外,增加了确定房价、出售房产、签订房屋合同、取消网上签约等一系列内容。
一位法学教授和律师在阅读了这两份委托书后,认为第一份委托书是正常民间借贷关系的委托书,第二份委托书已经超出了正常借贷委托的范围。“实际情况尚不清楚,但从第二份委托书来看,所有条款都是围绕出售抵押品而设定的。”
高磊向安立军表示完全召回,安立军承认他给高磊打了电话,要求他重新签署委托书。
高磊说,受托人王泓勋是安立军指定的代理人。
薛辰说,受托人不是由赵翔鸿成指定的,而是由贷款人指定的。如果借款人违约,受托人通过出售抵押物偿还贷款本息。
但是,林庆国否认他已经指定了代理人,“这应该由担保公司来找。”
在上述法律教授和律师看来,如果委托人是成年人并且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那么委托书是没有问题的。“但从逻辑上看,这显然不正常。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拍卖抵押品,如果贷款人指定一个代理人通过出售抵押品来收回本金和利息,除非借款人不了解法律,否则通常不会设定这样的条款,借款人也不能同意这样的条款。”
两份委托书上都签了高磊的名字,高磊也说是他自己签的,但说是他自己不知道签的。
薛辰认为高磊在撒谎。“在公证处,签字之前,公证员会请委托人看完之后签字。安立君不可能按上半部分签他。”
默认窗口和售出的房屋
4月5日,在贷款即将到期之前,高磊给安立君发了一条微信消息:小安,这笔钱还要用一个月,我会通知你的。高磊说他当时和安立君通了电话,安立君答应和贷款人协调,但是高磊当时并没有注意总的回忆。
薛辰认为,贷款到期后,高磊应与贷款人讨论贷款展期事宜,并在展期前征得贷款人同意后重新签订贷款合同。高磊说,当时按照惯例,即贷款按时还息后自动展期,每月利息分别在4月8日和5月8日发放给安立君。
薛辰说,贷款到期后,高磊应该偿还所有的本金和利息,而不仅仅是利息。如果只偿还了利息,本金仍然拖欠,贷方可以通过代理人出售抵押品来收回本金。
林庆国告诉记者,4月份,高磊曾要求他办理房地产抵押(经记者多次查证,他实际上是代理人王鸿勋)。“我和他说过,先偿还贷款,并随时配合释放。后来他还了本息,我也配合他办理了财产释放手续。”据林庆国介绍,王泓勋在办理贷款还款时已经违约一个月。
林庆国的陈述与赵翔宏成、高磊提供的信息基本一致,即贷款期限原本是4月8日,实际上一直持续到5月8日。当时,高磊将利息转给了安立君,安立君也将利息转给了贷款人的代理人李俊。
今年6月,当高磊准备还本付息时,“安立君说他在国外出差,贷款人之一潘祖辉打不通电话。”
6月7日,在高磊提供的与安立军的微信聊天中,安立军表示:“这件事一定要帮忙处理,没有必要还利息,因为贷款人先违约了。”
根据高磊提供的信息,5月26日,王泓勋在高磊出售了房产。也就是说,当高磊准备偿还贷款时,他的财产已经被卖掉了。
薛辰介绍说,当时,赵翔鸿成提出让高磊在房管局检查房地产状况。6月12日,高磊去房产部门核实时,发现自己的房产被转让了。
据薛晨介绍,从法律意义上讲,高磊之前违约,之后该房产被出售。根据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代理人有权不经高磊同意出售抵押物。
代理人有权出售财产吗?
《借款合同》第六条规定,如甲方(借款人)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乙方有权选择拒绝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或取消部分或全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并有权宣布贷款立即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自甲方违约之日起,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收取逾期利息,并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甲方承诺如不按时偿还贷款,将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在第一种情况下,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贷款本息均已逾期。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9日至2015年12月8日。也就是说,自2015年12月9日起,虽然高磊仍在偿还利息,但本金已经违约。此时,借款人可随时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同时,在第七条第三款的履行与违约核查程序中,各方同意公证机构可以选择通过电话或信函的方式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公证机构可以根据本合同第一部分登记的核查电话对甲、丙方的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查。
然而,高磊表示,自始至终,他没有收到方正公证处的任何电话、信件、执行文件等相关文件。此外,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贷款违约后,代理人将通过出售房地产来偿还贷款。然而,委托书的内容也与贷款没有任何关系。
关于高磊的房地产转售问题,前述法学教授和律师表示,在房地产转让交易中,业主本人必须拍照核实并签字。"如果高磊不清楚房地产的买卖,转让是如何完成的?"只有两种可能性。一是高磊撒谎,转学程序有问题。"
他认为,现有的《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协议》、《交易确认书》、《委托书》等文件不一定会导致高磊房地产的出售。“委托书是委托书,如果受托人有非法占有行为,委托人完全可以报警,但借款是另一回事。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除非双方签署了其他协议。”
据了解,高磊的借款行为和房地产经纪人的私下出售是两个事件。高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代理人私下出售房地产已构成刑事犯罪。据高磊说,他没有收到任何基金从代理人的房地产销售。
记者试图联系事件的关键人物和受托人王泓勋,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他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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