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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10-01 13:15: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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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区域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17]110号)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的销售行为,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区域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7年8月23日

(此副本发送至银行监管部、当地法人银行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区域录音录像

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产品的财务管理和销售,有效防范和控制误导性销售和私下销售“飞单”等市场混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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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双记录”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其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以下简称自有理财产品)和合作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并在特定区域实施“双记录”管理,即设立特定销售区域,在特定销售区域安装电子系统,同步记录和记录每种产品的销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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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国债和实物贵金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纳入特区“双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信托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的代理业务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产品销售区管理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的,应当设立销售区域,安装录音录像设备。对于面积较小且不具备设立独立销售区域条件的个体经营场所,可按照区域内“双记录”的相关规定设立固定销售柜台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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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不得在销售区域外进行产品销售活动。除非消费者通过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进行独立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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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销售区域设置包含“销售区域”(或“销售柜台”)和“录音录像”字样的明显标志,并在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可以通过信息查询平台、网站或其他媒体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给出明确的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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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代销业务资格,销售人员的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应当在特区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本机构工作人员外,禁止任何其他人员在营业场所进行营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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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由专门部门负责平台的信息录入和管理。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应包括所有在售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和持续时间,平台未包括的所有产品不得销售。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应建立产品分类目录,严格区分自营和代销、公开发行和私募等不同产品类型,全面披露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类型、发行人、风险等级、合格投资者、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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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其营业场所配备能够登录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或提供纸质产品目录的终端,以方便消费者查询和验证产品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通过信息查询平台宣传私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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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销售区域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并充分反映产品的主要属性。严禁使用诱人的误导性词语夸大利润或隐瞒重要信息。产品宣传材料应包括产品风险的披露,并以醒目易懂的语言表达出来。其中,代销产品宣传资料的首页还应醒目地标明合作机构的名称,并包括以下书面声明:“本产品由xx机构(合作机构)发行和管理,代销机构不负责产品的投资、赎回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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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公布其在销售区域的咨询和报告电话号码,以便消费者查询和确认产品信息,并报告误导销售和私下销售产品等违规行为。

第三章录音录像管理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记录本机构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的销售过程,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广、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关键销售环节,消费者确认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对销售人员揭示的产品风险的充分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述录音录像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如有异议,不得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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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中充分披露产品风险信息,同时提醒消费者,如果销售人员介入营销推广,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到销售区域购买。销售人员严禁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表客户购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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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保证音像制品的质量,保证音像资料清晰、完整、连贯。

(a)视频可以清楚地识别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的面部特征。

(二)录音能清晰识别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的语言表达,并与视频画面保持同步。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产品终止之日或者合同关系终止之日起至少六个月内保存录音录像资料,如有争议,应当保存至争议最终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存储的音像资料,不得人为更改、涂抹或删除,并确保能够快速、准确地检索到。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备份音视频数据,并妥善保存备份数据。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录音录像数据存储和管理系统采取有效的信息安全措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届满时,按照要求销毁相关资料。

第四章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区域音像录制管理制度,实现从录制、存储到存取和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并对原有运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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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建立统一标准的业务管理体系,对销售区域内的录音录像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销售业务操作规程,关注消费者体验,设计统一的服务用语标准,服务用语标准至少应当包括产品类型、发行人、风险水平、收入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特点,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符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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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等职能部门以及业务和信息技术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并有效实施覆盖销售区域录音录像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高风险产品和投诉频繁的营业场所的检查力度和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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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内部和外部审计检查结果以及消费者的有效投诉和举报纳入销售人员绩效考核体系,并适当增加考核权重。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销售区域内违反录音录像管理制度的销售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同时追究上级管理部门的责任。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在录音录像管理系统或设备出现故障时迅速做出反应,做好应急恢复和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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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领域的录音录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实施有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特殊地区逐步推进“双记录”工作,并要求其提交实施方案、过渡措施、工作进展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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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领域实施录音录像的情况进行评估或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督促其及时整改,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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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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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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