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10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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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伟编辑明建
最近,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41条,主要涉及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基金产品设计、投资限制、申购赎回管理、估值和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的规范,并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控制作出了特别规定。
今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发言人高丽在昨日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介绍,截至征求意见结束,证监会已收到53家单位的反馈。
从反馈来看,各方普遍认为流动性风险是当前我国公募基金行业稳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条例》着眼于公共基金流动性风险,进一步细化底线要求,强化机构在流动性风险管控中的主体责任,有利于降低基金业务结构脆弱性,促进我国公共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各方提出的具体修改建议,中国证监会采纳了合理可行的部分,并对《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
高丽表示,《条例》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考虑到行业实施该规定需要一定时间,该规定将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
同时,为确保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避免对市场造成短期影响,《条例》对所有涉及基金管理人投资调整的事项给予了六个月的过渡期。
高丽表示,《条例》重点加强金融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重点防范和化解当前基金行业面临的突出风险。《条例》的核心是提高基金管理人自我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虽然《条例》对基金管理人做好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控制提出了底线要求,但关键在于后续的执行和落实。
她表示,各基金管理人要按照具体规定强化和落实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及时建立和完善基金流动性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全面构建多维度流动性风险监控和预警体系,增强识别、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按照依法全面严格监管的原则,加强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标题: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10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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