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严禁用于企业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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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日从财政部获悉,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地方政府自平衡收益特种债券品种及试点发展项目融资的通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鼓励地方试点开发项目发行专项债券,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加强专用债券项目对应的资产管理,严禁使用专用债券对应的资产为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有关负责人表示,下发《通知》的目的是引导地方政府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地方政府资金的收入项目发行专项债券,开发专项债券品种,实现项目收入与融资的自平衡,同时研究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和收入相对应的制度,并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情况,打造中国版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入债券”。
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鼓励地方试点开发项目发行专项债券,是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为主线的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试点发行项目收入专项债券是贯彻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与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政策高度衔接,在规模管理、项目要求、发行方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
首先,债券的规模。严格实行法定限额管理,各地试点发行的专项债券规模应安排在国务院批准的地方专项债务限额内,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和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第二,债券项目。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为建设项目筹集资金,应能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反映为政府资金收益或专项收入,现金流应能覆盖专项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第三,债券发行。项目收入专项债券严格按项目发行,可为单个项目发行,也可为同一地区的多个项目发行,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信息披露。地方政府应及时披露项目收益专用债券及其项目信息,包括专用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余额方案、专用债券的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还本付息等信息,以及项目进展情况、专用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五,偿债责任。项目收入专用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资金或专项收入,按照项目对应的专用债券余额安排,专项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入偿还。
相关负责人表示,项目收入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等有一定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这些项目形成的相应资产必须严格管理,为未来到期的特殊债务的偿还提供有力保证。
首先,找出基础并动态监控它。特种债券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同时组织建立专用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实现专用债券对应资产的动态监控。
二是加强管理,合规使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资产管理。严禁使用专用债券对应的资产为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标题:财政部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严禁用于企业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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