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小镇建设“房地产化”问题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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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专栏作家乔瑞卿认为,要避开特色城镇建设的“房地产”,有两个必要性。第一,在特色城镇的认定中,必须设定可量化、可操作的“特色产业”评估指标;第二,特色城镇建设必须有数量限制。
中国经济信息社会近日发布的《全国特色城镇培育与建设报告》显示,部分地区出现了以特色城镇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现象。例如,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一家房地产企业借助“科技城”的概念来推广工业地产,并从地方政府获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支持;在长江三角洲地区,一家房地产企业计划在一个大城市周围建设一个标准化的“农业城”,两平方公里的农业区支撑一平方公里的建筑区,并计划容纳3万人。国家发改委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陈亚军表示,特色镇受到一些房企的追捧,主要是因为以特色镇的名义从政府手中收购土地的成本相对较低,但这与建设特色镇的初衷背道而驰。(经济日报,6月12日)
一年多来,特色城镇建设得到了切实推进。一年多来,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最大的问题是特色城镇建设中的“房地产化”倾向。目前,这只是一个苗头,但如果不及时解决,可能会形成“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最终不仅影响特色城镇建设效果,还会影响整个宏观经济的“去房地产化”进程。
特色城镇建设中的“房地产”化倾向有三个重要原因:一是特色城镇建设本身就有房地产建设的需求;二是一些特色城镇的推动者缺乏具体的理念;第三,一些政客基于政治成就的冲动,在建筑数量上展开竞争。
无论什么样的特色城镇,都必须有人居住。住宅需求使得特色城镇建设对房地产开发有着内在的需求。正是这种内在需求为特色城镇建设的“房地产”找到了突破口。然而,一些特色城镇建设的推动者缺乏具体的建设思路,这进一步扩大了这一突破。由于没有建设理念,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个明显且不可或缺的环节,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人会选择简易避难所,用房地产开发来代替特色城镇建设,用房地产规模来证明城镇建设的进度。因此,特色城镇建设中的“房地产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然而,真正有助于特色城镇建设“房地产”的是城镇建设的数量竞争。正如上市公司被视为成就一样,一些政治家也将特色城镇的数量视为成就。这些政治家不是根据城镇本身的基础设施条件、工业基础、生态环境和区位优势来规划特色城镇的建设,而是为了建设特色城镇而建设特色城镇;它不是因“特色”而建“小城镇”,而是建“小城镇”以显示“特色”;我们不是用“特色城镇”的“特色”来证明城镇建设的合理性,而是用“城镇”的数量来证明“特色城镇”的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种对政治成就的扭曲观点决定了负责人必须在建筑数量上竞争。
如何在短期内建设一个“特色城镇”?如果政客们想走“捷径”,他们不得不求助于各种房地产开发。在房地产开发本质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文化”、“生态”、“科技”等主题,包装出许多“特色”。开发商投入大量资金,不仅给政客们带来了看得见的政绩,也为自己赢得了可观的利润,可谓“双赢”、“互利”。为什么不呢?
要避免特色城镇建设中的“房地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在识别特色城镇时,要建立可量化、可操作的“特殊产业”评估指标,不仅要评估产业基础,还要评估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还要评估产业容纳的就业人数。达不到评估指标的将不予认定。第二,特色城镇建设必须有数量限制。例如,每个县(市、区)只能每五年申报一次特色镇建设,第二年进行初步评估,第四年进行中期评估,第五年进行验收评估。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负责人扎扎实实地建设好每一个特色城镇。(中国经济网专栏作家乔瑞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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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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