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7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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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发布文件编号]公告2017年第27号
[发布日期]2017年5月20日
2006年5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为期五年的反倾销措施。
2012年5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20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16年11月7日,商务部在2016年第61号公告中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7年5月21日到期,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前60天向商务部提交最终复审书面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国内邻苯二酚行业或其代表未申请最终复审,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最终复审调查。有鉴于此,自2017年5月21日起,适用于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措施已经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5月20日
标题: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7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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