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通道”关键要统一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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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在报告新和基金因特别账户业务风险控制缺失引发的重大风险事件处理情况时,强调证券基金经营者应坚持资产管理业务的原点,认真、勤勉地履行管理者职责,不得从事所谓的转移管理职责的“渠道业务”。
中国证监会关于“渠道业务”的上述声明立即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在去杠杆化金融监管过程中,证监会强调不要从事所谓的转移管理职责的“渠道业务”,旨在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经营者的资产管理业务,提升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来源,严格防范金融风险和监管套利,弥补监管缺陷。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深入,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纷纷涉足资产管理产品领域。一些机构以创新为名,开发了许多长链、多重嵌套、结构复杂的资产管理产品,其中“渠道业务”较为普遍,呈现爆炸式增长,证券基金资产管理规模大幅扩大。
据市场机构估计,2016年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渠道业务”规模约为21.5万亿元,其中标准化业务约为5.7万亿元,非标准渠道业务约为15.8万亿元。一些分析师表示,过去三年,基金子公司规模迅速扩大,业务范围广泛,监管套利不受风险资本和净资本约束。2013年,这一数字仅为9000多亿元。在经历了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的爆炸式增长后,现在的规模高达10.5万亿元,创造了三年增长10倍的奇迹。
在“渠道业务”大幅增长的背后,银行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实现信贷额度。在这一过程中,证券公司、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银行提供产品载体,从而实现银行资金与限制性投资品种的对接,以曲线形式完成对外投资,并绕过监管指标的约束,将相关资产转移到表外。例如,一个典型的操作案例是,如果银行想向限制性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它可以将吸收的资金以“理财产品”的形式认购到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或经纪人发行的金融产品中,产品的投资可能是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为此,指出“渠道业务”来源于银行和服务银行,具有强烈的品牌信用文化。
虽然并非所有的“渠道业务”都是上述的非标准化投资,但相关统计显示,目前证券基金“渠道业务”中约有8种成标准产品,最终投资于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因此,“渠道业务”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据业内专家介绍,渠道功能的主体只提供正式的合同服务,并不承担交易下的财务风险。对风险的控制不力,容易滋生案件风险,“渠道业务”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规避金融监管的渠道,也增加了整个金融市场的操作风险。与此同时,“渠道业务”导致资金在金融体系中长期滞留,甚至一些资产管理产品依赖控股公司结构在集团内部流通和买卖。
在中国证监会做出这一声明之前,相关监管部门曾多次强调对“渠道业务”的监管或限制。自去年以来,监管机构已发布多份文件,提高券商、基金和基金子公司开展“渠道业务”的门槛。《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于2016年7月正式实施,旨在降低杠杆率,规范结构性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提高渠道资产管理计划的门槛,鼓励积极管理。同年12月,基金子公司的净资本约束正式解除,所有业务都需要与净资本挂钩。基金子公司渠道业务规模大幅下滑。中国保监会5月初发布的《关于弥补监管不足、构建严格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也强调,要坚持去杠杆化、去套期保值、去渠道化的指导,严格监管保险资金投资各类金融产品,禁止投资基础资产不清、资金去向不明、风险状况不清等多层次套期保值产品。据业内分析人士称,证监会明确表示,不允许从事转移管理职责的“渠道业务”,这是监管部门以往对“渠道业务”监管态度的延续,而不是新的监管态度。
事实上,去渠道化是当前金融业强有力的监管和去杠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渠道业务”有了很大的发展,这就暴露出监管标准不同、监管真实空、监管套利等问题。一些所谓的“金融创新产品”徘徊在灰色地带,但它们实际上不受控制,监管套利活动滋生。因此,要解决“渠道业务”中的各种问题,有必要统一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标准,实施渗透式监管。
标题:“去通道”关键要统一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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