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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来源:佛山日报作者:邓福琳更新时间:2020-09-19 13:35: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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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积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各种外汇违法行为,维护了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部分企业和个人外汇违法典型案例通知如下:

外汇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案例一:宁波大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15年8月至9月,宁波大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多家海外公司串通,利用其他公司作废提单,伪造转口贸易合同,达成高于市场价格5至20倍的交易价格,非法向海外转移资金15次,总金额1.19亿美元。

外汇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人民币228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外汇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案例二:上海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逃汇

2015年1月至7月,上海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境内外关联公司串通,签订虚假租船合同,伪造货运发票,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4506.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人民币20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外汇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案例三:杭州价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逃外汇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杭州价值遭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杭州全麦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伪造进口贸易,重复使用合同和发票,以“预付款”名义对外支付44笔,共计3967.7万美元,导致大量外汇资金非法流出。

外汇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10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外汇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案例4: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

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串通,重复使用无效的海关进口报关单,伪造报关单金额,利用其他公司的进口报关单信息,伪造相应的合同和发票,伪造进口贸易,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1892万美元。

外汇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29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外汇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案例5:大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

2015年8月,大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为逃避银行真实性审查,从两家银行向境外非法转移3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117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外汇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案例六:广东一辆汽车逃汇案

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一辆广东籍汽车为转移资金出境,逃避监管,将其人民币资金转入刘等84人的账户,然后利用这84人的年度购汇额度,以私人旅行和家庭赡养的名义,将435.52万美元非法汇入车在澳大利亚和香港的个人账户。

外汇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车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1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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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山东赵非法套汇案

2015年2月至12月,山东人赵将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分散到41名员工的个人账户中,利用这些员工的个人购汇额度通过网银购汇。随后,他组织工作人员收集了439笔购汇,存入赵的个人账户,并将其转为定期存款,共计204.68万美元。

外汇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非法套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以人民币705,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广东梁非法买卖外汇

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广东公民梁将2,403万港元的出口贸易款以82笔划入地下钱庄海外账户,然后地下钱庄以94笔划入梁及其亲属国内账户1,956万元。

这一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了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数额巨大,违法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人民币586,600元的行政处罚。

外汇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案例9:河南的非法外汇交易

2016年3月,河南人楼向地下钱庄控制的11个个人账户注入710万元人民币,用于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地下钱庄将资金兑换成外汇,汇至楼指定的海外账户,总金额为142.6万澳元。

外汇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这一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人民币2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外汇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案例十:山西人分裂逃汇案

从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耿为了达到非法转移境外资产的目的,将人民币资金分散到31个个人账户,然后利用31人的年度购汇额度通过网上银行将其兑换成外汇,汇至耿控制的香港个人账户,共计1178万港元。

外汇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这一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了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1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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