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10岁男孩的春游占十级残疾学校的10%
肖磊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春游,在比赛中受伤,最终导致十年级残疾。家长们对学校提起诉讼。最终,顺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学校承担10%的损害赔偿,向原告肖磊支付赔偿金7435.3元,驳回原告肖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故情况
2013年3月14日,肖磊班约35名学生去番禺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两名老师负责照看肖磊的班级,但是当他们滑到滑梯底部时,他们不想手放在地上,导致手受伤。肖磊受伤后,学校老师和景区工作人员把肖磊送到附近的番禺南沙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通知了肖磊的父母。经初步诊断,决定送肖磊到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7天。
经诊断,肖磊的伤是右尺骨和桡骨中下段骨折,医疗费用共计4231元,已通过旅游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支付。出院后,医生嘱咐肖磊休息一个月,继续石膏外固定,定期进行门诊复查,并注意身体不适,以便随访。2013年10月28日,肖磊受伤被认定为10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为7500元。
辩论
2014年2月19日,肖磊父母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磊学校赔偿肖磊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鉴定费、住院护理费等费用共计94130元。
判断
顺德法院认为,原告肖磊参与了被告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侵权结果是由肖磊自身行为造成的。但是,如果学校未能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应承担10%的损害赔偿责任
2014年4月14日,顺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原告肖磊人民币7,435.3元,驳回原告肖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标题:顺德10岁男孩的春游占十级残疾学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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