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一个2岁的孩子被同学咬了。家长要求离开幼儿园,并拒绝退还费用
禅城华冠幼儿园的一名2岁女孩被班上的一个小男孩咬了。该女童的家长邵女士认为这一事件是由于幼儿园管理不善造成的,并要求幼儿园调整班级。因为这一要求无法满足,她于是要求幼儿园全额退还所有费用,但被拒绝了。禅城区教育局已经介入此事。
延伸阅读:谁对幼儿园的儿童伤害负责?
以下两个法律依据可供参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七条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伤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
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单位给予适当赔偿。
以上两个从句在实践中同时使用。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幼儿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幼儿园只在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在有过错时也承担“适应”的责任。
标题:禅城一个2岁的孩子被同学咬了。家长要求离开幼儿园,并拒绝退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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