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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的“精神引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谈民法总则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09-17 03:03: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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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丁小溪)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将于10月1日生效。《民法通则》的诞生开启了中国民法典的时代。《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将成为包括《民法典》在内的中国民事立法的精神指南。

中国民法典的“精神引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谈民法总则

中国民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日前接受记者采访,详细阐述了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顺应时代关注规范民事行为

问:为什么我们要在民法通则中写基本原则?有什么意义?

孙:《民法通则》第一章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合法和绿色原则。法律基本原则是指能够体现立法指导思想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发挥主导和导向作用的最基本的规则。

中国民法典的“精神引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谈民法总则

制定《民法典》的目的是规范民事活动,从而贯彻和促进法治思想,指导社会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各个方面的进步。确立民法基本原则是规范民事活动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和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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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进行的民事活动范围极其广泛,自然人一生中进行的各种人身和财产活动都是民事活动;一般法人从其成立到清算终止,其外部和内部活动也是民事活动;即使它是一个特殊的法人,许多民事活动也会发生在从它成立到它终止的各种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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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有自己的目的和利益,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但是,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双方还应该考虑和尊重对方的合法追求,还必须考虑和尊重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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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建立和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随着当代社会信息化和电子化的全面运行,社会民事活动的范围日益扩大。立法必须为这些民事活动确立一定的规则,以促进和保障我国各项事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这一次,民法通则不仅包括了基本原则,而且比以前制定的民法通则有了更实质性的改进。

中国民法典的“精神引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谈民法总则

弘扬传统美德,倡导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问:如何准确理解这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如何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孙::《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很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尽管这些基本原则看起来很抽象,但如果我们从它们所针对的问题入手,就很容易理解它们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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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平等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与者身份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民事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即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地位,不能有任何性别、教育程度、居住地区、肤色、民族等方面的差异,也不能因其行政级别或官方地位而受到法律的特殊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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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自愿原则就是尊重民事活动参与者的内心意愿。当事人通过合同等行为建立、变更或者处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应当充分表达真实意愿,尊重对方意愿。没有人是被迫的,也没有人可以被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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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平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结果的要求。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的诚信原则要求各方之间达成各种协议和承诺。中国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因为市场交换行为依赖于协议,同时,人们不得不缔结各种协议。因此,“守信用”对于保证市场体系的良性运行和公民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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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民事主体的个人利益与法律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要求。立法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必须合法,遵守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这意味着当事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公共利益不得受到私利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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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绿色原则是指公民行为与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关系的要求。目前,中国在环境、能源和生态领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保护环境和生态,节约能源应该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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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后的民法典编纂中,应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弘扬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强化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例如,契约必须遵守的契约精神可以体现在契约编纂的每一章中,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孝道精神可以体现在婚姻家庭编纂中。

中国民法典的“精神引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谈民法总则

充分发挥统帅作用,实现精神引领

问:如何充分发挥这些基本原则的主导作用?

孙::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不仅是为了规范当事人自身的行为,也是为了规范民事活动的立法、行政执法以及法院等机构的司法行为。

在立法层面,《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这些基本原则不仅在《通则》的所有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而且在整个民法典中,甚至在商法、知识产权法、社会立法和许多涉及公民权利的法律中也发挥着主导作用。

中国民法典的“精神引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谈民法总则

这些基本原则应该指导甚至限制各种附属法律的制定。例如,当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民事活动规范时,应当注意这些原则。可以说,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规范民事活动的法律不如《民法》等法律有效时,也应该遵守这些基本原则,使下级法律符合上级法律的要求。

中国民法典的“精神引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谈民法总则

当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们也应该遵守这些原则。当人民法院和审判机构分析和审判民事案件时,这些基本原则发挥着更直接和更重要的作用。虽然这些基本原则中的一些可能不能直接用来判断案件,但它们可以用来从宏观角度指导案件的分析和判断,自愿原则甚至可以直接用来分析和判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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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这些基本原则不仅应该在民法体系中发挥作用,而且应该在商法、社会立法甚至一些行政法中发挥作用;它们不仅应该在立法领域发挥作用,而且应该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层面发挥作用。只有从这个角度理解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立法功能。

中国民法典的“精神引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谈民法总则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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