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合力托举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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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
面对医疗保险的压力和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产业发展问题,两会期间代表们提出了许多建议,如“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大病医疗救助”。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会长胡晓义在3月9日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说:“老龄化带来许多重大而全面的挑战。就养老保险制度而言,要增加外部资源供给,增加财政投入,用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通过投资运营增加收入。”
自2012年中国正式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以来,保险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弥补社会保障的不足,树立“大健康(爱基、净值、信息)”的理念,在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和精准服务方面不断创新,推动了保险业从简单赔付到病前、病中、病后综合健康保障管理的发展。
截至目前,大病保险全覆盖目标已经实现,覆盖城乡居民10.5亿人。其中,商业保险由30个省(区、市)的16家公司承担,共有1 100万人接受援助。在大病保险的成功示范下,各地相继探索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社会救助”等做法。例如,在盘锦、辽宁等地,经办工作涵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低保、优抚对象救助、工伤补充保险等。实现与人类社会、卫生和民政现有安全体系的无缝连接,发挥安全的协同效应。在一些地方,重病患者还可以享受额外的增值服务,如远程诊断和治疗以及家庭医生。
可以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解决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重大制度安排,同时也使14%的世界人口摆脱了重大疾病对生活质量的威胁。这不仅是人类文明史和医疗保障发展史上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
保险《新中国十条》明确提出:“把商业保险建设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和“促进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发展”,体现了政府对商业养老保险快速发展的积极支持态度。也可以说,商业养老保险是填补养老金替代率缺口的最重要的补充力量,空的发展是巨大的。
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宁波市副市长张明华所言:“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中的补充作用,是有效缓解基本医疗保险瓶颈的一项切实可行的措施。”他建议全国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商业保险进入医疗保障体系的相关原则、要求和促进措施;加快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框架,促进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尽快达到同等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发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专业优势,密切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联系,共同发挥支持作用。
事实上,自2015年中国开展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以来,相关政策和技术问题都在研究和规划之中。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激励政策将促进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对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起到积极作用。
幸运的是,两会期间,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取得新进展。3月8日,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欧文·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已基本形成政策建议。基本思路是实行递延所得税政策支持,即个人自愿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账户的入账收入和账户的投资运营收入暂不征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缴时间可以推迟到未来养老金收缴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今年也写了一篇文章,指出今年研究了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并将个人所得税商业健康保险试点政策扩大到全国,以帮助民生。
标题:商业保险合力托举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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