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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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传统存贷款业务的范围不断缩小。为了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更加重视资产管理业务。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中间业务和同业业务的拓展成为商业银行盈利的重要支撑点。在实践中,银行间业务尤其是银行间投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商业银行“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要求,其带来的交叉性和传染性风险不容忽视,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存在的问题
(1)内部控制。根据监管机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其开展的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并实行集中统一授权和授信的垄断部门制度。在实践中,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银行间业务的做法相对规范。资金分配、会计核算、资本计量、拨备提取均从总部接收,营销推广和业务品种的具体处理在各分行进行。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总行与分行结算的业务类型以及相应的初始资本计量和拨备计提不够审慎和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形式上的枯燥现象。农村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虽然处于探索阶段,业务种类单一,但没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也没有相应的专营部门,增加了同业业务的风险。部分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考核机制不健全、不科学,影响了同业业务团队的稳定性和同业业务发展的效果。
(2)业务方面。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核心是投融资。对于银行间融资业务,主要满足金融机构内部评估、计息和银行间投资资金的需求。在当前大的经济环境下,发展银行间投资,扩大利润来源,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重要突破口。特别是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银行间投资业务,借助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制定的资产管理计划,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通过银行间投资交叉为企业提供融资,这也是该行变相为企业融资的一种形式。这实质上是信贷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另一种存在方式。特殊目的载体范围的扩大为商业银行扩大同业投资、无限制发展各类业务提供了多种可能性,增加了监管部门管理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难度,不利于控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风险。
(3)规模。根据一级法人的评估,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是扩大一级法人资产负债表的两个重要方面。与结构性存款、保险公司的协议存款和证券公司的定期存款一样,这些综合基金直接增加了负债规模。银行间整合资金的计量,如保险公司的协议存款,反映在一般存款中,需要法定存款准备金。其他存款不计算在内,但包括在银行间资金中。同业资金的统计口径和管理差异也是影响商业银行同业扩张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银行间投资业务中,非标准债权投资、银行间存款、回购等业务。资产规模迅速扩大。在一级法人资产负债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的真实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被掩盖了。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同业投融资业务无序扩张,导致资金错配、短借长用、流动性缺口大、流动性风险高。净稳定基金比例低,杠杆率高,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不容忽视。
(4)风险。金融机构间的同业业务涉及多种类型的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中大多数是跨机构、跨市场和跨产品的。例如,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涉及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属于机构间业务。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标准债权投资和次级债购买属于跨市场业务。通过多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的大多数银行间投资都是跨产品业务。随着这些跨机构、跨市场和跨产品业务的发展,许多金融机构参与了基金的运作。对于基础资产不清或资金使用难以控制的银行间业务,与实体经济的分离程度、资本空转移的可能性以及在有限领域投资的可能性直接决定了银行间业务的风险程度。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银行间业务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应匹配。部分商业银行同业投资资金来源不清,代客和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的原则没有落实,在制度、人员、制度、操作和考核上没有独立性。对于商业银行开展的私募业务,如利用吸收的客户理财资金投资特定证券,通过优先和次优资本配置为交易所上市企业融资等,商业银行将此类业务归类为表外业务,表外业务既不入账也不反映。表外业务不受资本计量和准备金计提的约束。此类业务依赖杠杆,受上市公司融资目的和合规经营的限制。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操作不慎,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一定范围的紊流。
对策和建议
返回的性质。银行间业务的本质是满足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和短期融资的需要。因此,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在融资方面,应严格遵循监管部门的规定,同业贷款不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不超过一年。用于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支付、卖出和回购等。,必须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特别是在开展出售和回购业务时,该项业务下的金融资产不得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在投资方面,要对购买金融债券、次级债等标准债权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谨慎操作,确保到期债权及时实现。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等资产管理计划的非标准债务投资业务,要合理配置资金来源,区分自营和代客业务,充分评估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科学计量资本并计提拨备,以短期资本利用为核心,实现资本收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规模控制。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应保持适度规模,不要大张旗鼓,尤其不要盲目扩大资产负债规模。在银行间投资业务中,有一些与金融企业相关的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由于受行业、发展前景、资本运营和负债的限制,大多被排除在商业银行正常贷款之外。但是,这些企业可以通过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借助商业银行的同业投资业务顺利融资,商业银行应限制此类企业的同业投资业务。对于同业投资中的票据资产管理业务,需要认真检查票据作为标的资产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如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背书是否连续,承兑行或贴现行是否在总行统一授信下,有选择地开展票据资产管理业务。在同业拆借业务中,要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关于存款统计的规定,认真区分同业资金来源,科学预测同业资金使用情况,避免同业负债过度膨胀,增加成本和费用。
(3)防范风险。重点防范银行间产品的交叉性和传染性风险以及银行间业务的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总行同业业务部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确保同业业务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同业业务的盈利性。对于跨机构、跨市场的产品,要充分把握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银行间金融资产的本质属性,科学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各项业务是否在自身控制之下,以避免较大的风险或损失。银行间业务应放在流动性管理的框架内,尤其是短期的银行间融资业务。在进行银行间投资时,要科学计算银行间资金的存款规模,充分考虑银行间投资业务的期限,避免期限错配,因为期限错配会带来流动性风险。
(4)加强内部控制。商业银行开展银行间业务,应本着制度第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特许经营、产品研发、信用授权、会计核算和风险防控等重要环节必须有严格合规的操作规程。系统应密切监控银行间业务的前台、中间和后台操作。商业银行分行开展同业业务应杜绝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授信行为。建立交易对手准入名单制度,对交易对手信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要严格审查同业开户资格,规范开户程序,完善开户手续。通过科学、严格的银行间业务内部控制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干预银行间业务,更好地规避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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